师红伟律师
律师团队代理案例多次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案例,被央视专题播出
15011257495
咨询时间:05:00-22:59 服务地区

商品房买卖中的惩罚性赔偿

作者:师红伟律师时间:2016年08月3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44次举报

               商品房买卖中的惩罚性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4月28日发布了《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该解释于2003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其中规定买受人在5种情形之下可以要求解除、撤销合同或者是要求宣告合同无效,可以要求出卖人返还购房、支付利息及赔偿损失,另外还可以向出卖人要求其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

1、 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房屋无法实际交付或无法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等)。

2、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3、 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而导致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或撤销、被解除的。

4、 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而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

5、 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


师红伟律师 已认证
  • 执业15年
  • 15011257495
  • 北京联盈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11年 (优于70.32%的律师)

  • 用户采纳

    55次 (优于97.37%的律师)

  • 用户点赞

    46次 (优于98.02%的律师)

  • 平台积分

    13752分 (优于96.58%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197篇 (优于79.2%的律师)

版权所有:师红伟律师IP属地:广东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189680 昨日访问量:138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