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律师关于拆迁补偿款引发的所有权确认纠纷 1998年11月,原告梁某以创办“福寿园”老年公寓的名义,投资征用九江市庐山区莲花镇新桥村4.2亩土地,并建设建筑面积为1124.57㎡的“福寿园”老年公寓一栋。在建设过程中,被告左某(尼姑)参与“福寿园”老年福利项目的经营和管理,并对“福寿园”老年公寓建设投入了部分资金。 2009年7月24日,因九江市濂溪大道建设需要,须征用“福寿园”及所属土地,被告庐山区某局以拆迁人身份与原告梁某、被告左某签订《九江市濂溪大道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协议约定被告庐山区某局征用“福寿园”及所属土地,各项拆迁补偿款总计为150万余元。在原告梁某与被告左某就该补偿款如何分配未能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被告庐山区某局于2009年10月20日将全部补偿款转入被告左某的银行活期储蓄账户上,被告左某随即取出10.9万余元。 为防止被告左某将剩下139.1万余元取走,原告梁某于2009年11月12日在北京通过网络向庐山区法院申请诉前保全,并将被告庐山区某局、左某告上法庭,要求判定被告庐山区某局将“福寿园”拆迁补偿款150万余元支付给原告,并要求被告左某停止侵害“福寿园”拆迁补偿权益的行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梁某扬言,如果此案处理不当,将采取过激手段阻止濂溪大道的建设。 为防止矛盾激化,确保九江市濂溪大道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在原告梁某没能亲自到庭并且未能及时提供担保的情况下,庐山区法院打破常规,果断采取保全措施,将被告左某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从而为此后的调解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案件承办法官一方面耐心地做原告梁某的工作,告知其要依法维权,相信法院会公正审理,使其打消了用过激手段阻止濂溪大道的建设的念头。另一方面对案件进行认真细致地审理,指导双方当事人进行庭前证据交换,通过庭前证据交换,使绝大多数证据(该案证据达1600余份)和案件事实在庭前被固定和理清,让双方当事人对各自在案件中的诉讼风险有了进一步的认识,为此后的庭审和调解打下坚实的基础。 案件历经两次庭审,双方当事人于2010年4月29日当庭达成调解协议:1、对本次拆迁补偿款共计人民币1500353元,分配如下:①左某已取款109064元归左某所有;②其余1391289元,其中左某分得10万元,梁某分得1291289元;2、对于“福寿园”未征用的土地权益及“福寿园”其他一切权益归梁某享有,左某放弃一切权利。3、案件受理费9150元,由原告梁某承担,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庐山区某局承担。 5月5日,梁某和左某按约到庐山区法院将各自应得拆迁补偿款领走,双方当事人对法院细致、公正审案表示肯定,对法官耐心调解促和谐表示感谢。该案的调解结案,不仅实现了案结事了,还为社会的和谐稳定以及为九江市大项目的建设顺利推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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