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新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引起房屋拆迁的原因有以下几项: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法理分析:
从法理的角度“房屋”属于不动产的范围,由天然存在的土地和建筑原材料组成,是人们生活居住的场所或从事生产的场所。“房屋拆迁”包括“拆”和“迁”这两个过程。房屋拆除的过程是将房屋从实体上损毁达到灭失的状态,“迁”就是人离开的意思。房屋拆迁的过程从本质而言,就是“以物换物”或“以货币衡量实物价值”的过程。
从社会学角度看,“房屋拆迁”是一个推陈出新的过程。房屋拆除说明社会发展一直在加快,房屋拆迁对社会的进步,资源从新配置,都起到了一定作用。目前我国经济增长中,不动产占有很大比例,而房地产的贡献最大,“房屋拆迁”不可避免。
在商品社会,法律上的“物”无论动产还是不动产都可以用货币价值来衡量,放在拆迁上就是“货币安置”,将房屋价值按照拆迁时类似房地产的评估价格来用货币衡量。目前法律将我国的土地所有权性质区别开来给房屋价值的客观认定带来很大的障碍,也给基层政府随意压低补偿标准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样面积,新旧程度,建筑材料的房屋,国有土地上70年土地所有权的房屋比集体土地上享有永久使用权的宅基地的房屋价格高几倍也正常。价格的不公往往是引发“房屋拆迁”矛盾的主要原因,在基层政府的高压态势下,全国各地出现的自焚现象或对抗现象。农民用毕生积蓄建造的房屋被拆,还要支出额外的费用去购买安置方的房屋或拆迁房屋补偿的价钱根本买不到相同居住面积的房屋,这是目前中国社会比较普遍的现象。
在社会发展过程中,房屋拆迁不可避免,但房屋拆迁必须按照民事上“等价有偿公平合理”的原则去处理房屋拆迁补偿,否则将严重侵害广大农民和被拆迁人的利益,造成社会矛盾的积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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