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管理
1、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非农建设占用土地的(包括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村民住宅),必须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
2、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没有农用地转用计划的建设项目,不得通过项目用地预审,不得批准用地(《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
3、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外,不得设立各类开发区(园区)和城市新区(小区)(《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
4、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重建、扩建(《土地管理法》第64条)。
5、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或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土地管理法》第73条、76条)。
6、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做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