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第77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物权法并未一律禁止“民宅商用”,如果履行了规划部门的审批手续,到房屋管理部门变更了房屋用途登记,同时征得了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则这些合法的“民宅商用”者的利益是应当获得法律认可和保护的。
(《房屋征收与补偿》朱晓娟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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