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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红伟律师
执业资质:1110120**********
执业机构:北京联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拆迁安置土地纠纷刑事辩护行政兼并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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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师红伟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3日|分类:拆迁安置 |2781人看过
民有所居是社会稳定的基石,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先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安置,后进行房屋拆除是原则。通常情况下,在房屋征收人按照补偿安置协议或补偿安置裁决向被征收人提供货币补偿或者安置用房、周转用房之前,被征收人有权拒绝任何单位组织实施的房屋拆除行为。也就是说,在未给予充分补偿时禁止强制被征收人搬迁。(《房屋征收与补偿》朱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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