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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中途离职是否可以主张年终奖

发布者:丁赛律师|时间:2017年04月01日|分类:劳动纠纷 |397人看过

基本案情:劳动者于19944月加入某保健品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职务为公司副总经理,后原告于20158月向主管领导口头提出离职请求,并于2015108日因个人原因正式向公司递交辞职申请。工作交接手续于201512月中旬办理完成。2016年初劳动者要求公司支付2015年度年终奖,公司辩称根据公司规章制度,员工年终奖以年度考核为准,如中途离职则取消年度考核资格。后因劳动者与公司协商未果,后劳动者向xx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了劳动仲裁。

关于该案件的争议“员工中途离职是否可以主张年终奖”的问题,首先需要确定年终奖是否属于劳动报酬?根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由此可知年终奖属于劳动报酬的组成部分。

其次,关于年终奖的发放方式,一般情况下年终奖属于公司的福利性制度,法律上并没有没确规定其具体的发放方式,往往是根据公司的具体规章制度设定计算标准和发放方式,但实际中有些公司存在管理不规范并没有响应的规章制度进行规定,在这种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往往会产生争议。在这种情况下如何解决呢?

在前述可以得知,员工年终奖属于劳动的报酬的组成部分,自然可以适用《劳动合同法》第18条规定有关规定,即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据此,在没有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或公司规章制度具体约定的情况下,劳动者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18条的规定主张年终奖,年终奖的具体发放的数额可依据公司向其他员工发放的年终奖的计算方式,得出离职员工原本可能获得的年终奖数额,再依据其在岗时间比例计算其应得的年终奖数额。

但是若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或公司规章中有明确约定的,则需要按照相应的规定去执行,还有一个小点就是公司在规章制度中需对年终奖的发放办法作出明确细致的规定,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条之规定,履行相应的民主程序,将规章制度进行公示并向劳动者告知、送达。否则该规章制度也无法适用。

再回到上述案情中,本律师认为,如果公司已经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了规章制度的公示、公告手续且劳动者知晓的,则劳动者的要求公司支付年终奖的主张可能无法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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