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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新政出台后致使无法继续履行合同如何处理

发布者:丁赛律师|时间:2017年03月23日|分类:房产纠纷 |544人看过

2017年3月17日,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印发《关于完善商品住房销售和差别化信贷政策的通知针对现行的购房政策作出了部分修改,其中涉及三个方面:

一、企业购买的商品住房再次上市交易,需满3年及以上,若其交易对象为个人,按照本市限购政策执行。

二、居民家庭名下在本市无住房且无商业性住房贷款记录、公积金住房贷款记录的,购买普通自住房的执行现行首套房政策,即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5%,购买非普通自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自住型商品住房、两限房等政策性住房除外)。

居民家庭名下在本市已拥有1套住房,以及在本市无住房但有商业性住房贷款记录或公积金住房贷款记录的,购买普通自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购买非普通自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80%

暂停发放贷款期限25年(不含25年)以上的个人住房贷款(含住房公积金贷款)。

基于上述新房产政策,较大程度上会提高购房人的购房压力,甚至也造成部分购房人因无法达到规定要求的首付标准而无法继续履行合同,但如何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到底有哪方责任如何承担呢?

关于房屋买卖合同的解除,房产新政的出台系属于国家宏观政策,房屋买卖双方在交易过程中是无法遇见的,根据司法实务房产新政通常并不认为属于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不可抗力是指合同订立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自然灾害、如台风、地震、洪水、冰雹等;而情势变更是指不属于不可抗力或商业风险的情势异常变动事实,继续履行原合同将显失公平。房产政策并不会直接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继续履行合同致使一方当事人显失公平,所以一般不认为属于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

此类情况如何主张解除呢?可参照适用下列依据:

最高院《2011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相关规定:“对房屋买卖合同明确约定以按揭贷款方式付款,且买受人能够举证证明其确因首付款比例提高、贷款利率提高或不能办理按揭贷款等因素,导致无履约能力的,其以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为由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出卖人返还收受的购房款或者定金的,可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纠纷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最后,关于责任承担问题,因此种情况并未因于买卖双方的过错导致,客观上也缺乏继续履行的可能性,出卖人返还购房款或定金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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