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承包经营权系我们国家农村土地的一种使用制度,与农村居民生活息息相关,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家庭承包经营权可否继承的问题也变的越来越突出。
关于家庭承包经营权能否继承这个问题,首先应该先确定承包方主体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重的承包方是指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土地的农户而并非某一家庭成员,家庭承包经营权属于全体家庭成员共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的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并不属于个人财产,故不发生继承问题,无法适用《继承法》中关于继承的相关规定。所以,当该农户中的某一家庭成员死亡时,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仍归该户剩余的家庭成员共有,承包地仍由该农户的其他家庭成员继续承包经营,承包经营权并不发生继承。
但是,关于继承人继承所承包的林地另有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林地家庭承包中,承包方的继承人请求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的,应予支持。”由此可知林地的经营权可适用《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发生继承。
因此总结一下,只有家庭承包所得收益,可依照《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发生继承。如果该土地承包经营农户的家庭成员全部死亡即“绝户”时,该土地承包经营权归于消灭由发包方收回,不能由该农户其他家庭成员的继承人继续承包经营,也不能作为该农户家庭成员的遗产处理。林地的承包经营权可以发生继承,其继承人可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林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