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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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中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者:丁赛律师|时间:2017年01月23日|分类:房产纠纷 |334人看过

1. 商品房买卖中意向书性质应如何认定?

一般的意向书仅初步达成购买意向,并初步确定了房屋价款及房屋交付时间,但对房屋基本状况,房屋价款支付时间及支付方式,及产权办理等主要事项未进行约定,故该意向书不能视为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其性质应为商品房预约合同,该意向书的签订是为了确保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成立。

2. 一房二卖情形下买受人均要求履行合同如何处理?

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三条:

出卖人就同一房屋分别签订数份买卖合同,在合同均为有效的前提下,买受人均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原则上应按照以下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买受人:
  (1)已经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
  (2)均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已经实际合法占有房屋的;
  (3)均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又未合法占有房屋,应综合考虑各买受人实际付款数额的多少及先后、是否办理了网签、合同成立的先后等因素,公平合理的予以确定。
  买受人中之一人起诉要求出卖人继续履行买卖合同,出卖人以房屋已转让给他人为由提出抗辩的,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追加其他买受。

3. 为套取银行贷款而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效力?

现行审判实践中,通常判决确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理由通常为:“房屋买卖并未实际履行,并非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而是以合法形式达到套取银行贷款的目的,系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和国家金融秩序、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故合同无效。判决通常为:1.合同无效 2.注销抵押登记,协助对方当事人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套取买房合同纠纷多为双方当事人合意的非正常诉讼,当事人达到套取贷款的目的之后再提起诉讼,利用法院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判决,将房屋过户回签订前的产权状态,上述判决使法院俨然成为帮助当事人过河拆桥的工具。而且,在实际使用贷款乙方当事人无力偿还贷款以注销抵押的情况下,以及抵押权人提起特别程序诉讼,申请实现担保物权,并被法院裁定拍卖、变卖涉案房屋的情况下,恢复房屋产权的判决都将成一纸空文。合同无效应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作出认定,当事人意思表示的判断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证据证明力的判断规则,因此,上述无效理由均不成立,此类合同应认定有效。

4. 情势变更对合同长期履行僵局的适用?

所谓情势变更,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情势变更,致合同之基础动摇或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显失公平,当事人可以请求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

该情势往往具有脱发性和宏观性。仅仅是长久时间的经过,并不能构成情势变更,但如果继续履行合同将造成明显的利益失衡,且造成僵局的双方对此都存在过错,无法仅归咎于其中一方,此时,应当使用情势变更规则对陷入长期僵局的合同进行处理

5. 房屋所有人生前低价处分房屋后,继承人可否行使撤销权

由于撤销合同主要涉及当事人意思表不真实的问题,而当事人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局外人通畅难以判断,因此,法律将是否主张撤销的权利留给撤销权人,由其决定是否撤销合同。撤销权人应为基于具有撤销原因之行为而直接取得法律效果之人,故撤销权人通常系意思表示不真实的表意人本人,他人无权代为行使,亦不应由继承人继承权利,不享有行使合同撤销权的诉讼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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