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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贩卖毒品60公斤被判死刑,律师发现一个关键细节,死刑改判死缓

发布者:陈一2025年04月02日 47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是一起重大毒品犯罪案件,毒品买家为被告人庄某、刘某、林某和范某。卖家为另外五名被告人,刘某位列第2被告,负责联系毒品买卖和运输。

办案经过

案件的侦破始于2017年3月,当时庄某与刘某和林某商定以每千克2.95万元的价格购买60千克甲基苯丙胺。随后,刘某与林某以每千克2.8万元的价格向庄某购买毒品,并由林某负责具体采购。范某通过其弟弟范某某(已判刑)向范某人(已判刑)购买冰毒,范某人再向他人寻购冰毒。

2017年3月14日,庄某将10万元定金交给刘某,刘某和林某分别抽取1万元后将8万元交给范某,范某再交给范某某。同日下午,庄某指使王某(已判刑)向李某(已判刑)接收毒品,并将车钥匙交给刘某。

2017年3月15日,庄某指使王某将电话卡分别交给刘某、李某用于联系。同日下午,范某某联系他人后,伙同林某、范某、范某2(已判刑)前往广东省惠来县某处接收毒品。随后,范某指使范某2驾驶车辆运载毒品前往深圳市进行交易,范某2驾驶车辆搭载林某、范某、范某人驾驶车辆随同前往深圳市。同日18时许,李某来到深圳市罗湖区太宁路“露斯”茶餐厅等候接收毒品。同时,庄某将装有167万元毒资的黑色行李箱交给刘某,二人伙同王某前往“露斯”茶餐厅准备交接毒品。

同日19时30分许,林某、范某、范某2驾驶车辆至“露斯”茶餐厅对面马路。范某指使范某2驾驶车辆运载上述2袋毒品至梅州大厦停车场,范某某驾驶车辆至深圳市罗湖区东门附近等待接收毒资。林某、范某与刘某在“露斯”茶餐厅见面后,范某通过林某向刘某接收上述装有167万元毒资的黑色行李箱,放入粤某奥迪小汽车,范某某驾驶该车搭载范某前去与范某2汇合。期间,庄某、王某在“露斯”茶餐厅外逗留观望。后林某根据范某的安排,与刘某跟随范某2到梅州大厦停车场准备交接毒品,王某尾随观望。刘某、林某与范某2将上述2袋冰毒从粤某起亚小汽车搬至粤某瑞风商务车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经鉴定,上述毒品共计59.9939千克,甲基苯丙胺含量为56.4%至60.6%不等。同时,公安人员在梅州大厦停车场附近抓获王某,在“露斯”茶餐厅抓获李某、庄某,在罗湖区乐园路抓获范某2。范某、范某某驾车行至罗湖区水贝二路时,强行冲开公安人员的拦截后分头逃跑。次日,公安人员抓获范某2,从其停放的粤BN5289奥迪小汽车内查获120万元毒资。同月19日,公安人员抓获范某。

判决结果

1. 深圳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处8名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广东省高院二审维持死刑判决,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2. 最高人民法院判决:A、不核准广东省高院死刑立即执行判决;B、撤销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粤刑终某号刑事判决和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刑初某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刘某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部分;C、改判 被告人刘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律师观点

陈一律师提出,刘某受雇于庄某,在贩卖毒品中所起作用小于庄某,且涉案毒品交易过程未完成,属于毒品买卖未遂状态,应当依据犯罪未遂规定,比照既遂从轻或减轻处罚。原一、二审判处刘某死刑立即执行,未体现罪刑法定原则,依法不应判处刘某死刑立即执行。关于毒品交易未完成状态,一、二审尽30名律师均未发现此细节,也未提出毒品 犯罪系未遂的观点。虽然最高法院判决未认定毒品犯罪未遂,但从其撤销广东省高院死刑立即执行判决,改判刘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结果,不难得出最高法院法官的智慧与专业担当,仅以刘某在毒品买卖中的作用小于庄某而改判,是没有较大说服力的。因为该案判处死刑的被告人达到9名,刘某位列第2被告,其他被告人的死刑没有改判就足以说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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