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张某,曾任天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总经理。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1年5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被逮捕。案件涉及张某在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指使天津分公司行政人员在天津为自己开设公积金账户,用公司款每月重复缴纳公积金,自2005年4月至2011年3月,共骗取人民币99653元。
办案经过:
1. 案件受理与初审: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张某犯职务侵占罪,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河西区人民法院于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三年。
张某不服,提出上诉。
2. 上诉与重审: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将案件发回河西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河西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30日作出(2013)西刑重字第X号刑事判决,张某再次提出上诉。
3. 终审判决: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最终认定张某无罪,作出终审判决。
判决结果: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认为,张某的行为虽违反行政法规,但不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因此判决张某无罪。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律师办案总结:
1. 证据审查:
陈一律师对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进行了详细审查,指出部分证据缺乏客观性,与案件事实缺乏关联性,成功争取到法院不予采信。
2. 法律适用:
陈一律师深入分析了职务侵占罪的法律构成要件,结合案件事实,提出张某的行为虽有违规之处,但并未达到犯罪的程度。
3. 程序正义:
辩护律师强调了程序正义的重要性,指出原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存在程序瑕疵,成功争取到案件发回重审的机会。
4. 辩护策略:
陈一律师采取了积极的辩护策略,不仅在法庭上为张某辩护,还在庭外积极收集证据,为张某的无罪辩护提供了有力支持。
5. 案件影响:
本案的终审判决体现了司法机关对职务侵占罪构成要件的严格把握,对类似案件的审理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通过本案的办理,陈一律师不仅成功为张某争取到了无罪判决,也为类似案件的辩护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和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