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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的离婚处理

发布者:北京儒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2年01月19日|分类:婚姻家庭 |201人看过

 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76条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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