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梁登俊律师 时间:2024年01月04日 70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蒋X
辩护人梁XX,四川XX律师。
审理经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以津南检二部刑诉〔2020〕8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X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甄X、检察官助理姜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蒋X及其辩护人梁XX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3月间,被告人蒋X经由张X(另案处理)联系,在四川省成都市使用其本人身份证件办理卡号6230********的中国农业银行卡1张,连同其之前办理的卡号为6212********的中国XX银行卡,在捆绑开通网银、U盾后,一并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售卖给易某(另案处理)。现查实,被告人蒋X售卖的上述中国XX银行卡,被他人用于电信网络诈骗支付结算。经查,2020年6月2日至10日间,上述工商银行账户支付结算金额合计305万余元。2020年5、6月份,高X、林X、王X被他人冒充炒股专业人士身份,以投资网络虚拟货币为由骗取钱款,其中高X的61966元、林X的100000元、王X的128000元分别于2020年6月2日、3日、10日转入被告人蒋X的上述中国XX银行账户并流转,以上金额合计289966元。2020年8月17日,被告人蒋X在四川省成都市被公安民警抓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X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违法犯罪,为牟利仍为其逃避监管、规避调查,提供支付结算方面的帮助,情节严重,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蒋X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蒋X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