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永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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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曾永红律师 时间:2018年01月11日 81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川3401民初494号

原告郑某甲,男。

原告黄某某,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曾永红,四川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某甲,女,汉族。

被告郑某乙,男,汉族。

被告郑某丙,男,汉族。

法定代理人周某甲,女,系郑某乙、郑某丙之母。

被告周某乙,男,汉族。

原告郑某甲、黄某某诉被告周某甲、郑某乙、郑某丙、周某乙共有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周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周某甲、郑某乙、郑某丙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郑某甲、黄某某诉称,我们二老系夫妻关系,被告郑某乙、郑某丙是被告周某甲的儿子也是我们的孙子,周某甲是我们的儿媳妇。2014年7月7日周某甲之夫郑某丁(系二原告之子)因车祸去世,经调解获赔560000.00元,扣除20000.00元的丧葬费,

还有540000.00元,该款存入了被告周某乙(系周某甲之弟)的银行卡里,我们多次向被告要求自己应得的份额,但被告周某甲只同意给3000.00元,由于双方矛盾较大无法再协商下去,只好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分割216000.00元给两原告。

被告周某乙辩称,我姐夫郑仲德去世后,是我陪着周某甲一起处理的赔偿调解事宜,当时赔偿额共计为560000.00元,扣除安埋所需的支出40000.00元,实际到手的赔款也就是520000.00元,该笔赔款没有存入我的银行卡中,而是存入了周某甲的银行卡中,所以我没有这笔钱,也不应承担什么给付责任。

被告周某甲、郑某乙、郑某丙未作答辩也未向法庭提交证据材料。

原告向法庭提供了如下证据:

1、2014年7月11日在西昌市公安局长安派出所达成的《调解协议书》一份,证明:获赔金额为560000.00元并已经全部支付;2、二原告的《低保卡》一份,证明:原告生活困难。被告周某乙对原告所举证据进行质证认为均是事实,但该款是被告周某甲领取的并不是自己去领取的。本院对两份证据均予以认可。

被告周某乙向法庭提供了《个人结算账户申请书》一份作为证据,证明:协议达成后,周某甲就在农业银行办理了一张银行卡,并领取了上述赔款。原告质证认为是事实并认可该款是由被告周某甲领取的而非被告周某乙领取。本院对该证据予以认可。

被告周某甲、郑某乙、郑某丙未向法庭举证。

经审理查明,被告郑某乙、郑某丙与被告周某甲系母子关系,是二原告的孙子,周某甲是原告之子郑某丁(已去世)的妻子。2014年7月7日郑某丁因交通事故去世,之后经与对方协商一次性获得各类赔款共计560000.00元,该款随即由被告周某甲全部领取。期间,因办理郑某丁身后安埋事宜,共支出40000.00元,被告周某甲实际得到的赔款为520000.00元。二原告曾多次找被告周某甲分割该共有财产,但因双方矛盾较大,始终未能达成一致。另查明,郑某丁去世后,其直系亲属为本案二原告及被告周某甲、郑某乙、郑某丙,共计5人。

本院认为,案外人郑某丁因交通事故去世后得到的赔款,是对其亲属的抚慰,该款在性质上属于家庭共有财产。二原告及被告周某甲、郑某乙、郑某丙等5人均系该财产的所有人并按分享有权利,故原告提出进行分割的请求,证据充分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结合本案实际,扣除安埋费用40000.00元后,可以进入分割的金额为520000.00元,并由5人均分,即每人104000.00元,二原告应得208000.00元,此款应由赔款的实际持有人周某甲予以给付,另被告周某乙并未占有该赔款,在本案中不应承担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由被告周某甲给付原告郑某甲、黄某某赔偿款人民币

208000.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付清。

案件受理费4420.00元,减半收取2210.00元,由被告周

亚芹负担。

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法律文书生效后,当事人不履行义务的,对方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包括原告所垫付的诉讼费用。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两年。

审判员  卢忠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郭翠

四川迈德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级合伙人,四川农业大学学士,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中共党员,A类职业资格。2014年起从事律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凉山
  • 执业单位:四川迈德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13420********30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工伤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