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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拆迁案例:未履行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拆个人房屋确认违法!

发布者:安徽合肥律师王自 时间:2019年12月13日 223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被上诉人):聂某某(以下简称“原告”)

代理律师:安徽国恒律师事务所 王自律师 杜宝辉实习律师

被告(上诉人):六安市政府(以下简称“被告”)

裁判要旨

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除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经催告,当事人逾期未履行行政决定,且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的,且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实施强制拆除行为应当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告法院提供证据证实其履行了法定程序,不能证明强拆行为的合法性,故判决确认被告的强制拆除原告的房屋行为违法。
    案情简介

1、201610月,原告所有的位于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被六安市某政府强制拆除。原告不服行政强拆行为于2018年10月向六安市中院提起行政诉讼。

2、20197月,六安市中级法院作一审判决,确认被告六安市某政府行政强拆违法。

3、六安市某政府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要点

本案争议焦点

1、原告是否超过起诉期限;

2、原告的主体资格及被告实施强制拆除行为是否违法。

法院查明:

1、原告是否超过起诉期限: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原告起诉未超过法定期限。

2、关于原告主体资格及被告强制拆除行为是否原告在征收范围内拥有房屋并居住其中,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1335条、37条、38条及《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行与被偿条例》第28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拆除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经催告,当事人逾期未履行行政决定,且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的,且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实施强制拆除行为应当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强制行为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被告向法庭提供证据证实其履行了法定程序,不能证明强拆行为的合法性。

法院判决

围绕上述争议焦点,一审法院认定原告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及起诉未超过法定期限;作出确认被告强制拆除违法的判决。二审法院对一审法院认定的案件事实依法予以确认,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实务经验总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行政机关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如果行政机关征收行为合法,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经催告,当事人逾期未履行行政决定,且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的,行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实施强制拆除行为应当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强制行为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实践中,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不仅行为合法,程序合法同样重要。若实施拆除行为没有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和程序进行,同样会被法院确认违法。而作老百姓往往对行政拆除程序比较陌生,这就需要寻求我们专业的律师的帮助,以期达到积极合法和有效维权的结果。


王自,安徽国恒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党支部副书记、创始合伙人,国家三级律师,安徽大学法学硕士,中共党员,原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安徽-合肥
  • 执业单位:安徽国恒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40120********95
  • 擅长领域:拆迁安置、房产纠纷、股权纠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