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北京市卫生局不是受害主体,不能代替受害人决定是否追究流感患者的民事责任;
2、北京市卫生局不是司法机关,不能决定是否追究其刑事责任。
是否追究其责任应该依据法律确定,而不是由政府部门来决定是否追究责任。
甲型H1N1流感疫情在全球暴发并蔓延,人们对于疫情的发展表示极大的关注。世卫组织一再表明疫情发展趋势不可预测,各国政府也都采取的相应的措施,媒体都在介绍有关于流感的症状及防治情况,应该说人们对于流感的症状及防治知识都有一定的了解。相信对于来自疫区的留学生而言应该有更为清楚的认识和了解。然而目前我国确诊的两个病例的一系列行为却让人们难以接受、更为法律所不容。
2003年5月,在全国人民抗击“非典”的关键时刻,为依法惩治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犯罪活动,保障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里所说的“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灾害。而目前暴发的甲型H1N1流感就应属于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因此在惩治妨害预防、控制甲型H1N1流感犯罪活动,保障预防、控制甲型H1N1流感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应该以《刑法》及本司法解释为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将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115条第2款的规定,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综上所述,最终是否追究流感患者的责任、如何追究,取决于其行为造成的法律后果,刑事责任最终将由司法机关决定是否予以追究,北京市卫生局作为行政机关对于是否追究责任,只能向司法机关提供司法建议而无权代替司法机关做出不予追究责任的决定。而民事责任的追究则取决于受害人,其他任何机关或个人无权做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