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君律师

  • 执业资质:1110120**********

  • 执业机构:北京易行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继承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北京市卫生局越俎代庖:无权决定是否追究流感患者的责任

发布者:刘君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交通事故 |2907人看过

    据中广网北京消息:2009年5月15日下午北京市卫生局和北京检验检疫局联合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北京卫生局副局长邓小虹说,鉴于两例患者不是有意遗漏健康声明卡部分有效信息,所以不会追究他们的责任!

    此消息一经发布,引起网民的争议,本律师认为:

  1、北京市卫生局不是受害主体,不能代替受害人决定是否追究流感患者的民事责任;

  2、北京市卫生局不是司法机关,不能决定是否追究其刑事责任。

  是否追究其责任应该依据法律确定,而不是由政府部门来决定是否追究责任。

  甲型H1N1流感疫情在全球暴发并蔓延,人们对于疫情的发展表示极大的关注。世卫组织一再表明疫情发展趋势不可预测,各国政府也都采取的相应的措施,媒体都在介绍有关于流感的症状及防治情况,应该说人们对于流感的症状及防治知识都有一定的了解。相信对于来自疫区的留学生而言应该有更为清楚的认识和了解。然而目前我国确诊的两个病例的一系列行为却让人们难以接受、更为法律所不容。

    目前中国在四川成都和山东济南分别确诊内地第1例和第2例甲型H1N1流感,两例都是输入型流感,而且都是由中国在美洲的留学生带回来的流感。据报道第一个病例在美国至日本的飞机上就曾出现了咽喉痛症状,但在北京下机时,患者并未如实地将不适症状告知卫生部门。第二例病人在北京停留的两天期间出现了发热的症状,但仍然没有及时报告自己的病情,仍然出入人员密集场所。更过分的是,在自查体温高达39℃之后,仍然坐上了开往济南的火车返回山东。

    据介绍,流感发病前一天已经开始有传染性。对于发病前无症状时,我们自然不能对病例提出过分的要求,更不能因为来自疫区而将其拒于国门之外,但是在有症状的情况下而未按规定及时上报,随意流动,造成密切接触者众多。目前虽然有一部分接触者找到并隔离观察,但仍有数十位密切接触者尚未找到,最终会造成怎样的后果还不得而知。这不但使得流感防控工作带来困难,也给人们造成很大的恐慌。试想如果其他的接触者有症状而不报告,那么疫情必然在更大的范围内蔓延,后果不堪设想!而这一切绝对不止是“遗漏健康声明卡部分有效信息”那么简单的一件事了。当然我们不能说他们就是直接故意要传播流感,但至少他们是间接故意,对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是一种放任,事实上他们的行为已经使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受到威胁,涉嫌危害公共安全。

  2003年5月,在全国人民抗击“非典”的关键时刻,为依法惩治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犯罪活动,保障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里所说的“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灾害。而目前暴发的甲型H1N1流感就应属于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因此在惩治妨害预防、控制甲型H1N1流感犯罪活动,保障预防、控制甲型H1N1流感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应该以《刑法》及本司法解释为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将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115条第2款的规定,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综上所述,最终是否追究流感患者的责任、如何追究,取决于其行为造成的法律后果,刑事责任最终将由司法机关决定是否予以追究,北京市卫生局作为行政机关对于是否追究责任,只能向司法机关提供司法建议而无权代替司法机关做出不予追究责任的决定。而民事责任的追究则取决于受害人,其他任何机关或个人无权做出决定。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