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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号中的不和谐:动车票价之争彰显我国铁路垄断

发布者:刘君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交通事故 |3856人看过

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刘君

    关于动车票定价依据及其合法性,在民间和官方之间争议颇大.近日铁道部坚持认为动车组列车属“高等级软座快速列车”。按照2001年《国家计委关于公布价格听证目录的通知》规定的价格听证目录,动车组列车车票定价不在听证范围内。言外之意,铁路动车票价的制订根本不需要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和监督,甚至连一场春运涨价那样被群众认为有点形式主义的听证会都没有必要进行。

    本律师认为该事件涉及并充分暴露了以下几方面的法律问题,希望能够引起相关部门的注意,消除和谐号上的不和谐因素,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1﹑动车组票价到底该不该进行听证?

    2﹑“价格听证目录”是否需要与时俱进?

    3﹑铁路垄断需要怎样的法律约束和规范?

1、动车组票价的制定必须依法进行听证

    动车组车厢的坐席都是软座,票价高于普通列车软座的票价,但它并不属于软席。动车组有专门的候车室,一般同于类似VIP待遇软席候车室候车。按照铁路系统的定义,软座终究是座位,软席是软卧(有包厢,一个包厢四个床)。

    该事件铁道部以一字之差将软座说成软席,实有指鹿为马之嫌,套用法规之心若揭,不仅文辞上极为勉强,法律上也存在偷换概念、混淆视听的问题。动车组所涉及的法律对象仅为“软座”,而非“软席”,铁道部所援引的规章中的不听证范围针对“软席”而非软座,因此铁道部的说法并不具备法律依据,得不到我国现有相关法律法规的支持。动车组的基本票价必须依法进行听证。

    根据2008年《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应该由发改委宣布铁道部违反定价程序,动车票价的决策无效,并责令改正。

2、“价格听证目录”已是昨日黄花,立法、执法都需要与时俱进

    这份铁道部所谓的“国家计委价格听证目录”全部内容如下:(来自(计价格[2001]2086号)):

   “居民生活用电价格、铁路旅客运输基准票价率(软席除外)、民航旅客运输公布票价水平、电信基本业务资费中的固定电话通话费、月租费,移动电话通话费、月租费。”

    铁道部视为圣旨般的“价格听证目录”由原国家计委制订于2001年。虽然我国的动车组先后经历了先锋号、蓝箭号、和谐号,但我国第一列动车组仅出现于2007年,因此2001年的听证目录没有针对动车的规定。当然,任何国家的立法都需要前瞻性,但也存在滞后性的特点。

    2008年12月新施行的《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明确规定:“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和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实行定价听证。”显然,8年前的这份“价格听证目录”,其涵盖范围已经远远不能满足实际需要,比如居民用水价格,居民用气价格等都未列入。

  这份价格听证目录的制定依据是“《价格法》和《政府价格决策听证暂行办法》”,其中《政府价格决策听证暂行办法》已于2002年被修订为《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后者又再次被新颁布的《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宣布废止了。显然,2001年由原国家计委公布的老价格听证目录,再被“引用”以说明现在的新问题是大大质疑的。

    即使是这份8年前的老价格听证目录,其中亦明确表示“价格听证目录可以根据经济发展和市场变化进行调整”。然而这种调整并未落实于行动,我们缺少一份基于新《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精神下的新价格听证目录。2008版新法规定,“中央定价听证目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央定价目录制定并公布”。

3、铁路票价垄断涉嫌违犯我国最新实行的《反垄断法

    未经听证的票价与铁路运输企业的独家垄断地位相结合,已经构成了价格垄断经营行为。

   《反垄断法》已于2008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利用市场支配地位”或者“滥用行政权力”来限制竞争的行为将从此被视为违法,其中铁路、电信、石油、汽车和软件五大行业垄断嫌疑最大。《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铁路定价牛气霸道,将有望成为我国反垄断的第一个被告。

    铁路行业是否涉嫌垄断的关键在于其是否属于“行政垄断”的嫌疑。《反垄断法》规定:“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铁路部门在春运前搞的票价听证会其实就表现了其垄断地位,如果有行业竞争充分,市场自然会调节价格,不用居高临下地把旅客请来商议价格。动车票价如果完全由市场调节,也不需要追求形式上的听证了。如果国内铁路垄断的格局能够打破,那么首先要调整的就是铁路票价。

    再如:站票和坐票同等价位,实际侵犯了两类消费者的权益:站票乘客享受不到座位的舒适,坐票乘客也因为超出“定员”造成拥挤,享受的服务质量大大降低。春运价格借机涨价等都暴露出铁路系统一贯的垄断行为。而人民铁路的建设资金主要源于国家财政,并非铁路公司企业。中国铁路没有形成政企分开的、系统的公司制体系模式,铁路公司尚未成为真正意义上的自负盈亏的企业法人,和铁路融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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