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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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霸王条款”几时休?

发布者:刘君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债权债务 |2373人看过

    “霸王条款”,确切地说,不是一个法律概念,而只是凝聚了极强烈的感情色彩的一种情绪化表达。与之相对应的法学概念是“格式合同”,即为重复使用不经双方协商而预先拟订条款的合同。合同拟订后,一方要么接受条款,订立合同,要么不接受条款,不订立合同。我国《合同法》第39条将其规定为格式条款。

    我们通常把一些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和店堂告示或者行业惯例等,称作“霸王条款”,这些限制了消费者权利,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的“霸王条款”随处可见。现在我们就来看看与人们生活息息相关的银行、电信、邮电三个行业的“霸王条款”。

银行霸王条款:

    1、单方面收取银行卡年费;

    2、小额账户收取管理费;

    3、信用卡全额罚息;

    4、房贷必须全额保险;

    5、章程银行单方修改,强迫消费者接受;

    6、自动柜员机存款数额由银行确认

    ……

  首例储户状告银行“全额罚息”案再次向银行霸王条款的宣战。http://finance.sina.com.cn/money/bank/bank_card/20090322/04226007829.shtml不慎令信用卡欠款61.76元后,民生银行储户艾先生次月收到了银行的全额罚息账单,罚息高达34.72元。认为此种“全额罚息”是霸王条款,显失公平,艾先生随后将民生银行告到西城法院。西城法院审理后认定,民生银行制定的还款及利息计算方式的条款,并未超出法律法规的许可范围。作为银行业的一种风险防范手段,该条款并无免除银行责任或加重客户责任的内容,不属于法定无效的条款,从而判令艾先生败诉。

  风险防范手段?笑话!

电信霸王条款

    1、电话卡有效期到期后,卡内余额不退、过期作废

    2、电话收取座机费

    3、固定电话运营商不提供市话通话清单。

    4、无线上网卡单方停机不退费

    5、预付费固定电话停机退费不退现金,只能返还电话卡

    ……

  如果说银行信用卡全额罚息是风险防范,那么对于电信预付费业务来讲,有风险的只是消费者,而电信利用其霸王条款牟取暴利http://blog.sina.com.cn/s/blog_5e8756e30100chfv.html

  刘女士于2008年6月花费1170元购买中国联通CDMA无线上网卡一张,使用期限为13个月,有效期间内北京市可以无限时上网。但突然间不能上网,排除了电脑及网卡存在故障后,刘女士打电话到电信客服,得知她曾发送一条信息,欠费中国电信1角钱,三个月内未交付此1角钱而被停机。当刘女士表示去交付此1角钱而让电信开通服务时,电信表示,欠费时间长,该无线上网卡已被消号,无法开通上网服务,所剩款项也不能退还。目前刘女士已投诉到315消费电子投诉网,如得不到解决也将要进行诉讼,或许得到的也是一纸败诉的判决,也要向电信说不!

邮电霸王条款

    《国内邮件处理规则》第349条规定,邮件的赔偿标准尽显不公平!

    (1) 保价邮件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该邮件所申报的保价金额。
    (2) 保价邮件丢失或全部损毁按保价金额赔偿,部分损毁或短少按实际损失的价值予以赔偿,但赔偿不超过保价金额。
    (3) 如保价邮件价值高于邮章规定的最高保价限额发生部分损毁或短少,且损毁或短少的价值又不低于保价金额,也按实际保价金额予以赔偿。
    (4) 未保价邮件发生丢失、损毁、短少时,应按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所付邮费的二倍。
    (5) 凡因邮件丢失或全部损毁而进行赔偿后,应退回己收取的邮费。
    (6) 保价邮件因各种原因进行赔偿时,保价费均不退还。
    (7) 非用户责任使特快专递邮件逾限(以对外公布的全程时限为标准)造成寄件人申告时,应按所收邮费予以赔偿。

  因邮局责任造成的邮件丢失、毁损、延期而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失,概不负责!不是霸王条款,又是什么?

 “霸王条款” 的出现违背市场经济公平自由原则,垄断企业利用其优势地位在与消费者达成合同时加重对方义务,减轻自身责任,才是“霸王条款”产生的真正根源。只要垄断企业还是市场主体,从事交易活动,损害消费者利益的事情就难以避免。要避免这种情形的出现,反垄断立法的完善和反垄断机构的建立就显得日益迫切。通过法治的手段,才是根除“霸王条款”,维护市场交易公平进行的第一也是惟一有效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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