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霸王条款:
首例储户状告银行“全额罚息”案再次向银行霸王条款的宣战。http://finance.sina.com.cn/money/bank/bank_card/20090322/04226007829.shtml不慎令信用卡欠款61.76元后,民生银行储户艾先生次月收到了银行的全额罚息账单,罚息高达34.72元。认为此种“全额罚息”是霸王条款,显失公平,艾先生随后将民生银行告到西城法院。西城法院审理后认定,民生银行制定的还款及利息计算方式的条款,并未超出法律法规的许可范围。作为银行业的一种风险防范手段,该条款并无免除银行责任或加重客户责任的内容,不属于法定无效的条款,从而判令艾先生败诉。
风险防范手段?笑话!
电信霸王条款
如果说银行信用卡全额罚息是风险防范,那么对于电信预付费业务来讲,有风险的只是消费者,而电信利用其霸王条款牟取暴利http://blog.sina.com.cn/s/blog_5e8756e30100chfv.html
刘女士于2008年6月花费1170元购买中国联通CDMA无线上网卡一张,使用期限为13个月,有效期间内北京市可以无限时上网。但突然间不能上网,排除了电脑及网卡存在故障后,刘女士打电话到电信客服,得知她曾发送一条信息,欠费中国电信1角钱,三个月内未交付此1角钱而被停机。当刘女士表示去交付此1角钱而让电信开通服务时,电信表示,欠费时间长,该无线上网卡已被消号,无法开通上网服务,所剩款项也不能退还。目前刘女士已投诉到315消费电子投诉网,如得不到解决也将要进行诉讼,或许得到的也是一纸败诉的判决,也要向电信说不!
邮电霸王条款
因邮局责任造成的邮件丢失、毁损、延期而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失,概不负责!不是霸王条款,又是什么?
“霸王条款” 的出现违背市场经济公平自由原则,垄断企业利用其优势地位在与消费者达成合同时加重对方义务,减轻自身责任,才是“霸王条款”产生的真正根源。只要垄断企业还是市场主体,从事交易活动,损害消费者利益的事情就难以避免。要避免这种情形的出现,反垄断立法的完善和反垄断机构的建立就显得日益迫切。通过法治的手段,才是根除“霸王条款”,维护市场交易公平进行的第一也是惟一有效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