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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责任究竟该由谁来承担? ―――谈明星代言要担责

发布者:刘君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债权债务 |2764人看过

食品安全责任究竟该由谁来承担?

                    ―――谈明星代言要担责

   刚刚看到《〈食品安全法〉亮点解读》一文http://news.sina.com.cn/o/2009-03-19/062515331658s.shtml

   文中指出当前食品安全问题的始作俑者是食品生产者和经营者,但明星的虚假代言也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明星对虚假广告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于理公平,也有必要,对目前愈演愈烈的虚假广告起到遏制作用。

   本律师认为:明星对于代言产品毫无了解的情况下,仅因为高额的代言费用、凭借人气、代理商家的不合格产品,夸大功用,误导消费者,对此负有一定责任是应该的,但是食品安全事故出现的根本原因是问题食品的上市、流通,把矛盾焦点指向明星代言,只会让真正的责任人逍遥法外。

    首先,在明星代言之前,生产者经营者已经将问题产品上市,食品安全的罪魁祸首应该是生产者和经营者。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其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

    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因此一旦出现食品安全问题,必然存在着监督部门监管不利、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管部门对此难辞其职,而因为监管部门失职导致的食品安全事件的危害远远要超过明星代言产生的后果。

   第三,《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此规定存在法律漏洞。

    明星代言,无非是利用自身的知明度,来促进产品的推广和销售,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与明星代言不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并且从明星个人而言,不具备判定食品是否合格、有无安全隐患。其对于所做广告是否虚假也只能从有无生产经营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检验检疫证明、产品说明等表象的东西来考察,而仅凭这些是查不出食品有无安全问题的。55条的规定显然加重了代言者无法承担的责任,无异于禁止代言。本律师认为,在实践中应当对此条款做出司法解释,规定只要代言人尽到了相应的注意义务就可以减责、或者免责。

    第四、文中提到“明星对虚假广告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于理公平,也有必要,对目前愈演愈烈的虚假广告起到遏制作用。”

如果说明星代言对于虚假广告出现有责任,那么作为虚假广告的发布者电视台、电台及报纸、报刊,又当如何去追究他们的责任呢?显然,他们对于虚假广告未加审查,即予以播出,对于虚假广告的传播责任是不是远远大于明星代言呢?

    综上,《食品安全法》的出台,在某些方面确实是弥补了此前的法律空白,细化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及制度,但也确实存在着一此实际的漏洞,这需要在司法实践当中通过修正案、实施细则或司法解释等方式来予以填补,使之进一步趋向合理、合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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