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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生前承租公房拆迁,拆迁安置款应归谁所有

发布者:刘君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5日|分类:拆迁安置 |4686人看过

案件描述

父亲生前承租公房拆迁,拆迁款应归谁所有
(李耀光、李耀宗、李耀祖诉李耀先与李耀贤、李晓诉李耀先祖拆迁合同纠纷二案纪实)

案情回放:

李耀光、李耀宗、李耀祖、李耀贤与李耀先系亲兄弟。李父生前于A市西区承租房管局公房两间,兄弟四人结婚后均开父母单独生活,只有老四李耀先与父母共同生活。李父于2004年去世,李母于2007年去世,此间父母一切事宜均由李耀先负责。父亲去世后承租的公房未变更承租人,房屋也一直由李耀先一家三口居住。2010年12月,西区因旧城改造实施拆迁,李父生前承租的两间房屋亦在拆迁之列。拆迁后分得拆迁款项共计180万元。当李耀先准备取拆迁款买房时却被通知,拆迁款已全部被冻结,原来李耀光、李耀宗、李耀祖三人作为原告以“不当得利”为由将李耀先告上法庭,要求分得拆迁款90万元,同时采取诉讼保全冻结了180万元。而2011年1月,当一第一个官局尚无头绪之时,李耀贤及女儿李晓又以拆迁安置合同纠纷为由另案将李耀先告上法庭,李耀贤要求分得拆迁款项15万元,而李晓主张分得拆迁款30万元。

律师分析:

第一次见到李耀先时,是因为第一个诉讼。

李耀先从法院领取了民事诉状及裁定书后找到本律师咨询并委托代理。本律师详细地了解了案件的情况。在李父去世后,房屋承租人虽然未做变更,但是李耀先一家长期在此居住,并且由其交纳房租一,一直在实际履行承租人的义务。房屋在拆迁过程中,拆迁房屋户口本上除去李继祖一家外还有李继宗及李继先之女李晓的户口在内,但是此二人均不在此实际居住,拆迁过程中拆迁办是按照当地居委会提供的实际居住人的证明来对其进行安置。拆迁合同中被拆迁人写明“李父(已故)、李耀先”。合同中写明房屋拆迁款为146万,其拆迁助费包括设备费为15万元,加上给李继祖的困难补助共计180万元。另外提供给李耀先购买商品房指标一个。

目前对于公房承租人去世后,承租人未变更的情况下拆迁款的归属问题法律并无明确的规定。许多人认为公房承租带有福利性质,显然没有父亲承租的话就不会有以后的拆迁补偿款,所以大部分人认为此拆迁款虽然不是遗产,但因为是一种财产性的权益,所以应当在继承人当中参照遗产而予以分割。但是本律师认为,原承租人李父去世以后,其民事主体资格丧失,不能再履行房屋租赁合同,同样也不能享有因履行合同而带来的利益。而李耀先作为实际居住人、履行了作为承租人的义务,与房管所形成了事实上的租赁关系。而拆迁公房以对房屋的所有人进行补偿,兼顾对承租人进行安置为原则的。而本案的实际承租人就是李耀先一家,涉案的180万元应为李继祖一家的安置款项,他人无权分割。

针对李耀光、李耀宗、李耀祖诉李耀先“不当得利”一案,三原告认为李耀先无权签订拆迁合同,其行为侵害了三原告的权益,那么他们就应当先行起诉确认李耀先与拆迁办签订的合同无效,而不能一方面主张无效,另一方面又以无效合同为依据要求分割拆迁款。所以其诉讼请求应依法予以驳回。

代理过程

一、解封90万,首战告捷

本律师接受委托后,鉴于李耀先的拆迁款被冻结一事,本律师代其提出财产保全裁定复议申请。因为被申请人李耀光、李耀宗、李耀祖既不是拆迁房屋的承租人,也不是房屋内的实际居住人,因此无权分得拆迁款项,其诉讼请求应依法予以驳回。并且三个被申请人在民事起诉书中主张的诉讼标的为90万元,不应当对于申请人的180万元存款全部冻结。

最后法院采纳了律师的申请,依法解冻的超额查封的90万元,首战告捷。办理解封手续时本律师得知三原告向法院提出申请将案由由不当得利变更为拆迁安置合同纠纷。收集证据准备开庭。

而此时李耀贤及女儿李晓又以拆迁安置合同纠纷为由另案将李耀先告上法庭,本律师再次接受李耀先的委托作为其代理人,参与案件的全过程。

二、庭审纪实 

2011年2月,西区法院在同一天依法对此二案公开审理。

李耀贤、李晓案庭审过程 

首先审理的是李耀贤、李晓诉李耀先合同纠纷案。庭审一开始,原告方即提出此房屋为李耀先之父亲生前所承租,是一种福利,所以李耀贤主张侵害拆迁款。而李晓因为户口在拆迁房屋内并且实际居住所以要求分割款项。

律师代理被告作出不同意原告诉请的答辩。首先从程序上来讲,原告不是本案的适合主体:因为拆迁安置补偿合同是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的纠纷,原告若提起“拆迁安置补偿合同”诉讼,只能起诉本案拆迁人。若起诉本案被告,只有本案拆迁人才有权提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原告必须“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才有起诉权,而原告与本案明显无“直接利害关系”,因此法院应驳回其起诉。其次从实体上来讲,诉讼请求不具有合法性,应依法予以䋂回。第一,其诉讼请求自相矛盾。其依据安置协议提起诉讼,一方面认为被告无权签订,侵犯其权益,那么就应当依法起诉撤销而不应当以此为依据主张权利第二,此笔拆迁款是针对李耀先作为实际居住人的安置款项,与原承租人无关,更与原告无关,原告无权主张分割。

法庭举证阶段,原告方出具了原承租合同,证明承租人系李父、并提供了拆迁合同证明拆迁款及李晓户口在安置房屋内,并提供了两个证言证明李晓长期在拆迁房屋内居住,但证人并非到庭。针对原告提出的李父系承租人的证据被告无异议,但是拆迁时李父亲已经去世,并且是由李耀先实际履行承租合同,有收费收据向法庭提交。至于李晓并未实际居住,对于其提交的证言因为不符合证据形式及要求,证人未到庭作证而不予认可。而拆迁合同恰好可以证明被拆迁人系李耀先,并且律师当庭向法庭提交了拆迁政策,证明合同内涉及金额的组成,证明拆迁款与户口无关。同时鉴于原告对于被告长期实际居住的事实予以否认,向法庭提交了原被告两年前因抚恤金引起诉讼的法院判决一份,此判决能够证明被告实际居住,同时当庭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调取居委会为拆迁办开具的拆迁房屋内实际居住人为被告一家三口的证明。

庭审当中鉴于被告对于拆迁合同效力的说法前后矛盾,诉讼请求及依据相互矛盾,原告代理人当庭表示决定另行起诉确定拆迁协议的无效,而本案也只能暂时休庭。

李耀光、李耀宗、李耀祖诉李耀先案庭审过程

李耀贤与李晓案休庭后,法官退庭,我们还在原地等待开第二庭。此二案对方也是由同一律师代理。鉴于上一案中本律师代理被告向法庭提出调取实际居住人证明的申请,在此案中,原告开篇一张上一案的状况,对被告是实际居住人一事完全予以认可,至于双方的证据基本同于第一个案件,只是本案当中因为原来是以不当得利为案由,后来改为拆迁安置合同纠纷,而开庭时法庭还是宣布的不当得利纠纷。所以在针对不当得利提出答辩后,认为被告依合同取得拆迁款并不属于不当得利。同时再次要求法庭对案由进行确定,最后法院查明记录,原告确有申请变更案由一事,因为中间涉及到法官调整此次审判法官不知情。但是对于原告方代理人当庭所说案由系法院调整而非申请一事本律师予以更正,因为作为代理人来讲首先应该是尊重事实!

当案由最终确定到合同纠纷,那么一切又回到了与上一案的相同情形之下。只是这次原告没有提出协议无效,而只是坚持协议有效、因为有福利的因素在里面所以要求分割,此理由当然不能认可,本律师从各个方面对其予以否定,具体理由见附后代理词。

五个原告集体撤诉 

两个案件从上午九点开到将十一点半,庭审当中本律师代理被告步步为营、有理有据,庭审过程当中占进先机,而原告一方因为先前对事实的否认到第二庭的全盘承认,气势上就要弱一些。一周后被告接到法院通知二个案件的原告全部撤诉,同时对方采取的诉讼保全查封冻结的款项也予以解冻。

许多人认为本律师所接的非主流案件以这种方式取得了胜利!其实主流的未必就是正确的,关键是要有法可依!

(案件中所涉及的当事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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