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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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北京易行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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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是房子惹的祸:一起家庭债务纠纷案

发布者:刘君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5日|分类:综合咨询 |4551人看过

案件描述

       北京市易行律师事务所 刘君律师

案情回放

  洪力夫妇二人系某部队离休干部,儿子洪志军为现役军人,但儿媳李平除了能说会道之外,几乎没什么让老人满意的地方,而且家庭环境与教育背景与儿子相去甚远,可是儿子喜欢也没办法。结婚后,洪志军便开始供李平读书,师范毕业又开始读研究生,毕业后又托关系让李平到了人人向往的B市某部队院校任教。

  2005年署假李平回家探亲,说单位十月份可能要分房,她能分到一百平米左右的房子,分期付款,第一批得十六万元左右,要丈夫筹钱。可是洪志军实在拿不出这笔钱来,自己所有的积蓄都用在李平求学找工作上了,虽然知道父母有点钱,但那是父母为了回西安养老准备的买房款。再说在李平求学的前后七年时间里,孩子也一直都是由父母照顾,并承担孩子的全部费用,有时老人看儿子过得清苦,还得拿钱来贴补一下儿子。洪志军无论如何也不好意思开这个口。可是李平自己找公婆来借钱了,说自己住单位的宿舍条件也不错,只是再有两年洪志军转业也得去B市发展,到时孩子也得过去上学,所以买房势在必行,并表示只是借老人钱周转一下,自己也挣不少,会很快还给老人,如果哪天老人要买房,她就是自己没有也会想办法还给老人。老人虽然不喜欢媳妇,但考虑到儿孙的将来又不能不帮,何况自己在西安的房指不定何时下来,所以就答应把钱借给夫妻二人。

  2005810日上午,李平与洪力一起去工商银行,老人从两张存折取出16万元交给李平。李平表示想直接存到她自己的账号上去,因为系异地存款,李平没带证件,这样就用洪力的名义将款汇到了李平的账号上去。晚上洪志军回来听说款已汇出,就提出给父母写个欠条,老人觉得都是自家人也无所谓,既然儿子坚持就没反对。这样洪志军当着李平的面给父母写了张欠条:“现因买房需要向爸妈借款人民币拾陆万元,有钱以后立即归还。借款人洪志军,借款时间2005810日”。就这样,洪力夫妇将钱借给儿子夫妻买房,但是却一直没听说房子下来,打听儿子,洪志军也没说清楚,只是说中间出现了点问题,房子得押后再分。那就等吧,老人也没在意这件事。

20065月,洪力老人在西安的房下来了,需要交款。儿子的房还没买,所以洪力就给儿媳打电话,让她把钱给汇回来。李平开始说房款已经交上去,没法退,让公公先从别处借点钱应急,自己想想办法看能否借到钱。到后来就直接说没钱,让洪力向儿子要,儿子也没钱,说最近自己与李平关系不好,弄不好还得离婚,让爸妈去告李平。这下子可急坏了老人,立即到B市找李平,李平听说公婆来要钱,干脆避而不见。老人没办法找到部队的领导反映此事,谁知单位说李平虽然申请要了房子,但后来因为没有交款,已经将房退了。老人别提有多气了,在单位调解无效的情况下,老人决定诉之法律。

律师分析

  本案是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因借款而引起的债务纠纷。这里涉及到两个方面的法律问题:一是自然人之间形成的借款合同关系,二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债务的清偿问题。

  首先我们来看本案的借款关系,本案李平因买房向洪力借钱,洪力将款汇至入了李平的账号,此有汇款收据为证,同时洪志军又亲自书写了欠条,由此可见是李平与洪志军夫妻二人因为买房共同向洪力借款。因此在本案的借款关系当中,李平与洪志军为共同的借款人,也就是债务人,而洪力是债权人。双方这间虽然没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约定来签订正式的借款合同,但是洪志军亲自书写的欠条是此借款关系的直接证据。

欠条写明:因买房向爸妈借款16万元,有钱立即归还。此欠条写明了借款的原因及数额,但对于还款期限没有具体的约定,因此作为债务人的李平与洪志军可以随时履行还款义务,对于洪力而言也可以随时行使债权,要求李平与洪志军来偿还借款。

从案件的事实以及证据的链条上来看,李平与洪志军是共同的借款人,应当共同来偿还此债务,事实上本案还关系到另一个问题,那就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债务的承担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是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是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除外。《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也就是说排除个人债务及财产各自所有的特别约定外,其他的夫妻以一方名义所负的债务一律按照夫妻共同债务来处理。那么从本案来看,洪志军与李平之间不存在《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所负债务又是为了买房共用,因此无论洪志军是否书写欠条,那么李平所借的这笔款项从事实上和法律上来说都应当由李平与洪志军作为共同债务来承担。

审理过程

  20067月,洪力以李平为被告起诉到法院,要求李平偿还因买房所借款项16万元。李平则否认借款事实,甚至否认收到过洪力的汇款,在这种情况下洪力找到律师咨询,律师向其讲明了本案所包含的法律关系及办案思路后,洪力决定全权委托律师来办理此案。

  律师接案后,综合全案,考虑到本案的借款属于夫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并且洪力手中尚有洪志军亲手书写的欠条,所以向法庭提交了三份申请:1、申请追加洪志军为本案的共同被告,并请求由二被告共同来偿还借款16万元。2、申请法院向银行调查取证,调查洪力汇款李平是否确实收到。3、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法院对于汇款的账户的钱款予以冻结、查封,以便于日后判决的执行。

  原本洪力不愿意追加洪志军为被告,经过律师劝说以后才同意的。他觉得自己现在所有的东西百年之后都是儿子的,现在为了钱将儿子告上法庭心里上过意不去。可是不告呢,李平又不承认借款,老人左右为难呀。原告律师完全能够理解老人的想法和心情,但是我们是否追加洪志军为被告,并不影响其在法律上对此债务应承担的责任。再者我们现在虽然请求法院调取银行方面的证明,但如果李平将此款说成是赠与或者其他事由的话,诉讼又将增加不必要的麻烦。而洪力持有的欠条则是借款的最为直接而有效的证据,那么李平与洪志军毫无疑问应当共同偿还项债务。因此追加洪志军为被告是本案最为便捷的办法。而申请财产保全也是为了判决的执行。

  法庭再次宣布开庭时,被追加为本案被告洪志军也到庭参加了诉讼。法庭调查阶段,原告律师向法庭提交了汇款凭证,证明原告按被告李平的要求将借款直接汇入李平本人的账户内。经法院向银行方面调查,此16万元也已于汇款的次日到达李平的账户内。但是此笔款项已经被李平分三次取出,目前账户已被法院冻结,账户内仅存86.2元。

  原告律师同时向法庭提交了由洪志军书写的欠条,证明二被告欠款的事实。

  在上述证据的面前,二被告对于借款的事实予以认可。但李平表示款已经用于生活花费,暂时无力偿还。而洪志军则认为原本借款是为了购房,但现在张平将所借的购房款用于个人生活,因此应当为个人债务,应由李平个人清偿。

  法庭辩论阶段,原告律师指出当初借款由李平提出,原告按李平的要求将款汇入其账户,经查此款被告已经收到,原告即按约定完成了其出借款项的义务。洪志军在知情后,当着原被告的面书写欠条,表明其认可借款是用于共同购房使用,此债务为夫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债务应当清偿,在欠条没有明确约定还款期限时,作为债权人的原告随时有权要求债务人也就是本案的被告来履行还款义务。

  法庭经审理认定此债务系夫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最后判决二被告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偿还原告16万元,并承担案件的诉讼费。

专家点评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住房的商品化,因为房屋而引起的相关家庭纠纷不胜枚举。这里既包括为购置房屋而在亲友家庭成员之间借款而形成的债务纠纷,也有为房屋的安置、分割、继承而产生的更为直接的冲突。这些纠纷的产生,一方面表明日前的社会经济条件下人们在生活中承受着巨大的经济压力,另一方面也表明在这种压力之下,在面对金钱时,人们之间原有的亲情、友情突然变得相当的薄弱和微不足道。也正是类似的事情多次发生,使得人们之间的信任成为遥不可及的事情。

  金钱确实可以满足我们的许多要求,案中的李平在借款的最初或许真的是为了购房,也真的想过要还钱,但是后来她将此款挪做他用时不知有何感想?但这笔账自然是赖不掉的,如果不离婚的话,她大可以什么都不管让丈夫洪志军来还款,然而此案结束不久,洪志军就起诉要求离婚,法院在判决离婚时也将此案所涉及的债务判决二人各自承担一半。但经过这两起官司,李平似乎赚了八万元,然而她输掉的恐怕是远比这八万元更为珍贵的夫妻间的情感和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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