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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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新乡专职律师执业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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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户口争取到按城镇标准赔偿

发布者:王银律师 时间:2017年06月12日 55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2015年12月29日14时40分,在新乡市新长北线东安汽车园前,被告一乔某某驾驶被告二毛某某所有的豫GJN877小型普通客车沿新长北线由东向西行驶至东安汽车园前时,与原告王某某驾驶的由北向南横过新长北线的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王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新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事故处理大队到达事故现场进行调查并出具了新公交认字【2015】第153106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在本次事故中,乔某某、王某某承担事故同等责任。但乔某某拒不赔偿王某某的损失。

律师分析:本案交通事故中,原告王某某属于农村户口,但我在接待受害人后对王某某的情况进行了详细了解,根据王某某的居住情况等信息认为王某某可以主张按城镇标准要求赔偿。后我代理他的案件,起诉到法院,又申请了伤残等级鉴定,我又指导他收集相关证据,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按照城镇标准赔偿原告王某某的损失,受害人得到82000多元的赔偿,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当事人对此结果十分满意。


王银律师,河南宇华大众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毕业于河南师范大学,主攻婚姻、交通、合同、债权债务、等民商类案件,是一名性格开...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新乡
  • 执业单位:河南宇华大众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0720********67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