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胡某于2009年8月在重庆某公司工作,工作岗位为海外客服,负责回邮件工作,月薪3000元。2012年6月因战略原因公司决定搬迁至成都,胡某觉得去成都工作不方便照顾自己的小孩,于是就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共计18000元并解除劳动关系。
单位搬迁导致劳动合同履行地发生变化,员工无法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地点正常工作,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还是赔偿金?
【争议焦点】
本案的焦点在于公司搬迁是否导致员工无法履行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内容,单位应当支付赔偿金还是经济补偿金?主要有两种观点:
观点一: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理由是:(一)单位为了发展而搬迁;单位因为发展的战略需要,决定搬迁至对单位发展更好的地点,也是单位对自身发展的一种主动选择,为了使单位的业务越做越好,单位势必要采取一些主动性的措施,这其中就包括变更经常场所;(二)自身家庭原因无法前往新办公地址工作;胡某也因无法跟随单位前往成都,导致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无法履行;综上所述,既然单位是为了生存和发展,胡某为了方便照顾孩子,由此经营地址的变化导致双方都无法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约定,单位可以与胡某解除劳动关系并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
观点二:应当支付赔偿金。理由是:单位违返劳动合同的约定变更经营场所,导致胡某的工作地点发生变化,无法在工作之余兼顾照顾家人,单位的变更经营地点行为也变向地辞退了胡某,单位应当向胡某支付赔偿金。
【案件评析】
鉴于市场经济调控下的经济形势严峻复杂、瞬息万变,现如今的单位为了自身的生存和发展,而不得不考虑资源的储备和政策的优惠,单位的发展离不开资源,也离不开政策的支持,单位为了正常的生产经营势必会就近选择员工,这样不仅会减少单位的人力资源成本,也会提高单位所在地的劳动就业率,所以单位变更经营地点也是为了自身的生存和发展、更是相应政策的号召。所以,我们要本着客观公正的原则以及立法精神来认识单位变更经营地点的性质。否则,这既不利于维护劳资双方合法权益,也不利于企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更不利于和谐劳动关系的建设。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综上所述,单位因为变更经营地址而与劳动者协商不成是可以根据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操作建议】
如何正确处理单位变更经营地点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后的经济补偿问题,根据多年实践,特建议把握以下几点:
一、劳动合同。因为劳动合同是双方建立劳动关系的法定程序,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可以与劳动者作出符合法律规定的约定,便于日后发生变化的处理。
二、规章制度。单位在成立之时根据法律规定是要制作公司章程的,在此时单位就可以把这种为了发展而变更经营地点的处理情况作出规定,以便员工在入职时就了解此项规定。
三、协商解决。单位如果在上述一、二相中都没有作出约定或规定,双方可以参照法律规定的情况进行协商解决。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