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宁宁律师

  • 执业资质:1500120**********

  • 执业机构:重庆志同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工伤赔偿债权债务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合作协议

发布者:崔宁宁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3日|分类:合同纠纷 |10284人看过

合 作 协 议 

甲 方:

乙 方: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共同发展的目的,为了给客户提供更周到、满意的服务,努力减少酒后驾车的危害,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合作协议:

第一条 合作目的:乙方为甲方店内就餐的客人提供酒后代驾服务。

第二条 合作费用及支付:乙方完成甲方交给的代驾任务之后,由甲方支付给乙方代驾服务费,甲方按照每单业务 元结算并按 支付给乙方。 

第三条 合作期限:为 年,即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第四条 甲方权利、义务:1、甲方有权要求和监督乙方的服务质量。2、甲方有权监督乙方驾驶员及其车辆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双方约定的权利。3、为方便服务客户,在客户要求代驾时,甲方应做好客户的信息记录:客户姓名、联系电话、车牌型号、出发时间、目的地等之后,应当提前20分钟电话通知乙方。4、在甲方消费的客户,需要代驾服务时,甲方必须把该客户介绍给甲方,非经乙方同意不得介绍给第三方代驾。

第五条 乙方权利、义务1、乙方有从甲方承揽需要代驾服务的客户的权利;2、乙方仅为意识清醒的客户提供代驾服务;若客户醉酒严重、意识不清则需要有第三者陪同,否则出于对客户人身及财产的安全考虑,乙方有权不接受该次代驾服务;3、乙方保证所有代驾员工均为驾龄在5年以上、持有职业资格证书、驾驶技术与道德品质兼优的职业驾驶员;4、乙方应按照甲方规定,代驾员工必须着公司统一服装、佩戴工作牌、服务礼貌用语等; 5、对于代驾服务期间(即客户上车之后至下车之前)发生的一切事故及损失,均与甲方无关。 

第六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可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七条 特别约定:1、双方应当依法履行上述约定,一方违反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当承担 元的违约金并赔偿守约方的相应损失。2、在履行本合作协议过程中,如果甲乙双方出现任何纠纷,双方应当本着友好合作的理念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则依法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 合作期限到期后,如一方需继续合作,应在合作期限到期前30日内通知对方,并经对方同意后,双方可另行签订合作协议。

第九条 本合作协议一式两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方、乙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 方: 地 址:代 表:电 话:日 期:

乙 方: 地 址:代 表:电 话:日 期: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