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释的这一规定看似解决了合同成立及合同生效的证明责任分担问题,但在实际操作中却还存在并不明晰的地方。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由于我们对条文中涉及的“合同成立”、“合同生效”以及条文中没能提到的“合同有效”这三个概念以及对举证责任本身的理解可能存在一定的混乱。下面首先我们对合同成立、合同生效这三个概念做一个区分,并具体分析这几种情况下举证责任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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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成立
举证责任
合同成立是指签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当事人、标的、意思表示系合同成立的基本要件,要约、承诺则是合同成立的基本形式和程序。与合同成立相对应的概念是合同不成立。即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不一致,虽有要约但缺乏生效的承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四条: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