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崇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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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债权债务房产纠纷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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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出轨,签订净身出户协议无效

发布者:蒋崇书律师|时间:2017年01月10日|分类:离婚 |152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2015)深南法沙民初字第866

原告郭某甲。

委托代理人蒋崇书,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龙某。

委托代理人林伟平,广东业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郭某甲诉被告龙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8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蒋崇书,被告龙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林伟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日登记结婚,××××××××日生育女儿郭某乙,200918日购买了深圳市福田区某房。原、被告双方因学识、性格、生活习惯等诸多方面的差异,双方无共同语言,经常因生活琐事争吵。2013年起至今,原、被告双方因感情原因分居满两年,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双方已无和好可能。综上,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解除原告与被告的婚姻关系;2、婚生女儿郭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3、原、被告平均分割深圳市福田区某房。

被告增加诉讼请求并答辩称,一、原、被告夫妻感情基础良好,原告因为有婚外情而提出离婚,被告同意离婚,被告系无过错方,原告应当赔偿被告20万元。二、婚生女儿郭某乙一直由被告照顾,跟随被告生活。原告发生婚外情后就自己搬出去与第三者同居,原告没有照顾小孩,完全没有尽到父亲的责任。被告系一名优秀教师,且女儿在被告任职的学校就读,女儿的生活起居、上下学的接送、学习辅导均由被告负责。因此,婚生女儿郭某乙随被告生活更加有利于她的成长,被告要求抚养婚生女儿郭某乙,且原告应一次性或按年支付抚养费。三、原告有婚外情,原告承诺自愿净身出户,该承诺有原告的书面材料及视频资料为证。因此,深圳市福田区某房应全部归被告所有。综上,被告增加诉讼请求:1、原告赔偿被告20万元;2、婚生女儿郭某乙归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至婚生女儿郭某乙满18周岁止;3、深圳市福田区某房屋归被告所有;4、由原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日登记结婚,××××××××日生育女儿郭某乙。原告于200918日购买了深圳市福田区某房(房产证号为深房地字第××)(以下简称涉案房屋)。原告提交了《银行转账单》,用以证明原告父母转账16万元给原告用于支付涉案房屋的首期款。被告对《银行转账单》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但认为上述款项系原告的父母给原、被告夫妻用以购买涉案房屋的。庭审中,原、被告双方确认涉案房屋的现值为290万元,且涉案房屋尚欠银行贷款49.5万元。

被告提交了手机短信、《协议》、微信、淘宝购物清单、视频资料等,用以证明原告有婚外情,原告向被告道歉并承诺夫妻的共同财产全部归被告所有。被告提交了《证明》、《考核结果》、照片等,用以证明被告在学校任职且被评定为优秀教师,婚生女儿郭某乙在被告任职的学校就读,婚生女儿郭某乙的生活起居、上下学的接送、学习辅导均由被告负责。被告提交了一份《书面意见》,用以证明婚生女儿郭某乙自己表示选择和被告一起生活。原告对被告提交的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均予以确认,但认为淘宝购物清单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原告表示其是以协议离婚为前提签署《协议》的,故该《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经查,被告提交的《协议》显示,原、被告于2014919日签署该《协议》,内容为:1、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有第三者)协议离婚,女儿抚养权归女方所有,男方有随时探视权,但必须提前告知;2、双方共同财产、房和车归女方,过户后办离婚证;3、男方不需支付抚养费;4、男方净身出户;5、此协议永久生效。另外,原告主张其每月工资收入为9000元,被告主张其每月工资收入为12000元。

以上事实,有结婚证、出生证、房产证、手机短信、《协议》、微信、淘宝购物清单、视频资料、《证明》、《考核结果》、照片、《书面意见》及庭审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要求解除原、被告间的婚姻关系,被告亦同意解除与原告的婚姻关系,应视为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关于婚生女儿郭某乙的抚养权事项,被告主张婚生女儿郭某乙在被告任职的学校就读且婚生女儿郭某乙的生活和学习均由被告负责,原告对上述事实并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采信。由于婚生女儿郭某乙尚年幼且一直随被告生活,本院认为婚生女儿郭某乙由被告抚养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长,原告要求抚养婚生女儿郭某乙,本院不予准许。关于婚生女儿郭某乙的抚养费事项,被告要求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结合原告称其每月工资收入为9000元的事实,被告主张的抚养费数额与婚生女儿郭某乙的实际需要、原告的负担能力及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相符,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婚生女儿郭某乙的探视权事项,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后,原告有探望婚生女儿郭某乙的权利,被告应当予以协助,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双方协议。

关于涉案房屋事项,虽然原、被告签署了《协议》并在该《协议》中约定涉案房屋归被告所有,但该《协议》系以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鉴于双方未能协议离婚,且原告提起涉案诉讼并表示不同意按《协议》分割财产,应当认定该《协议》没有生效。本案中,被告要求涉案房屋归其所有,考虑到婚生女儿郭某乙由被告抚养,且原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过错,故本院酌定涉案房屋归被告所有,被告按涉案房屋价值的40%补偿原告。原、被告在庭审中确认涉案房屋的现值为290万元,且涉案房屋尚欠银行贷款49.5万元,故被告应补偿原告96.2万元[(290-49.5×40%]。关于赔偿事项,鉴于本院在处理涉案房屋时已结合了原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过错的情形,被告要求原告赔偿20万元,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郭某甲与被告龙某的婚姻关系;

二、原、被告的婚生女儿郭某乙由被告龙某抚养,原告郭某甲每月支付婚生女儿郭某乙抚养费3000元,抚养费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支付至婚生女儿郭某乙十八周岁为止,于每月15日前支付,原告郭某甲可探望婚生女儿郭某乙,具体时间、地点、方式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确定;

三、深圳市福田区某房(房产证号为深房地字第××)归被告龙某所有,原告郭某甲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助被告龙某办理上述房产的产权过户手续,被告龙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补偿原告郭某甲96.2万元;

四、驳回原告郭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被告龙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537.5元,由原告负担3607.5元,被告负担1930元,原告已向本院预缴受理费,本院不退,被告将应负担之数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邓晓燕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王 欣

 

 

 

当事人郭某系原告,有出轨行为,双方都同意离婚,但被告要求当事人净身出户,并有之前双方签订的协议为证,还要求原告赔偿被告20万元,房屋一套归被告所有。但我方认为该协议是以离婚为前提,双方并非协议离婚,故该协议无效,法院方采信了我方律师意见,没有支持对方的净身出户及其他补偿诉求。我方当事人出于过错方,适当给予对方一定的补偿,共有的房产给对方60的权益。当事人夫妻双方对判决都无异议,表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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