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谭生律师

  • 执业资质:1440320**********

  • 执业机构: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知识产权网络法律著作权反不正当竞争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侵犯商业秘密罪律师谈计算机软件技术信息商业秘密的鉴定应注意哪些问题【侵犯商业秘密罪律师】

发布者:余谭生律师|时间:2020年12月04日|分类:刑事辩护 |304人看过


侵犯商业秘密罪律师谈计算机软件技术信息商业秘密的鉴定应注意哪些问题侵犯商业秘密罪律师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一、引言

 

在互联网经济持续发展的今天,计算机软件产业被看做是一门极具经济潜力的新兴产业。因此,各国在追求经济快速增长的同时,更加看重计算机软件产业的发展,不仅要满足本国需要,更要适应软件业发展的国际往来。而在这过程中,就要重视起对计算机软件技术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等问题的鉴定与保护。

 

二、计算机软件技术信息的表达方式

 

计算机语言程序是帮助人们学习和工作的重要内容,它通过对语言程序的编写帮助人们实现预期的工作目标,是人类生活中不可或缺的良师益友。计算方法、软件原理等按照不同目的加以组合,产生的新方法、新程序,以及相关软件、程序的编写、设计、开发等,都可以看做是计算机软件的技术秘密,程序的组成结构,处理流程,关键性数据,也是需要作为商业秘密被保护和鉴定的。

 

三、计算机软件技术信息商业秘密的鉴定应注意的问题

 

互联网由于其本身的局限性与特殊性,导致软件具有易复制、易变化载体等特点,因此,在计算机软件技术开发过程中,往往存在因鉴定材料不完整等因素导致的鉴定困难的情况,因此,应该借助有经验且熟悉计算机软件技术开发相关环境的工作人员的帮助,以提高对商业秘密鉴定的可信度。

 

首先,在涉及计算机软件技术信息的商业秘密的鉴定中,鉴定的重点难点应该集中在源程序的引用判断方面。很多软件在开发过程中,会引用相关源程序,一般情况下会要求权利人主动列出所引用的源程序,并提供相关的授权文件。但在实践过程中,存在个别鉴定委托人删除和隐瞒相关引用事实证据的情况。为判断鉴定计算机软件技术开发是否引用代码、符合程序等环节,鉴定工作人员需要进行大量查找比对工作,以期鉴定其商业秘密,这是一项纷繁复杂的工作。

 

其次,在计算机软件技术信息商业秘密的鉴定中,由于可能受到各方面因素的影响,司法机关无法在取证过程中取得被诉方完整的源代码,因此只能依靠双方的目标代码进行反编译,以期得到汇编程序,再进行比对,然而这是一个相当复杂的过程。在此过程中可能存在无法进行反编译或产生打草惊蛇的负面影响等,这就使得取得完整的源代码等材料变得至关重要,是权利人合法维权的重要途径。

 

四、结论

 

据统计,在我国司法鉴定机构中,每年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居多,约占总比重的50%左右,其中计算机软件案件最多。在计算机软件技术信息的商业秘密鉴定过程中,不仅要重视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也要重视审查并要求技术公开,这样既能促进计算机软件开发技术的进步,又能适当规范鉴定标准,为计算机软件技术的开发提供了有效、正当的保护。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