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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知识产权网络法律著作权反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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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昊商业秘密律师团最新无罪辩护案件亮点回顾

发布者:余谭生律师|时间:2019年12月07日|分类:刑事辩护 |284人看过


长昊商业秘密律师团最新无罪辩护案件亮点回顾

            ——关于深圳梓某某公司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案件分析

作者:邱戈龙、谢富裕

 

 

  引言

 

  2017年,是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履新开局之年,也是履职尽责收获成果的一年。律所从一开始就全力打造维护商业秘密的金字招牌,专门成立一支商业秘密律师团队,构筑保护知识产权的尖端平台,并也因此翘楚于整个行业的金字塔尖!在20多年的风雨历程中,驰骋商业秘密、纵横知识产权,创下了一个又一个业界神话!本文将引领大家一起进入长昊商业秘密律师团最新无罪辩护案件——关于深圳梓某某公司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的亮点回顾。

 

  一、聚智聚力、找准定位,谋划案件发展布局

 

  深圳市威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某某公司)注册成立于2006年9月,主要从事为大型银行和商业机构提供以移动支付为核心的互联网支付云服务。2016年2月22日,威某某公司委托公司研发中心CTO到深圳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四大队报案,控告该公司原员工林某某、林某某、尹某、林某、周某及他们所在的深圳市梓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梓某某公司)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林某某、陈某某原为深圳市威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客户经理,尹某、林某、周某原为该公司研发部程序员。报案人称2015年7月至11月,上述6名员工先后离职,2015年9月上述人员合伙成立深圳梓某投资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由林某某、尹某、林某、周某担任有限合伙人,经营业务与威某某公司相同,并将威某某公司自主研发的“威某某支付平台软件”源代码修改成梓某某移动支付营销平台并上线运行。深圳市公安局指控上述人员及梓某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某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犯罪,将案件移送检察院处理。

 

  二、围绕中心、纵览全局,勇当无罪辩护主力军

 

  在梓某某公司危急存亡之际,以邱戈龙、黄雪芬为首的长昊商业秘密律师团队,不畏艰巨毅然接受委托。由于案情紧急,长昊律师团队只能通宵达旦阅读案卷材料,积极走访会见,围绕以证据中心,以事实为依据,层层突破公安机关准备好的证据链,坚持无罪辩护。

威某某公司支付平台软件不属于商业秘密,公安机关认定涉案的威某某支付平台3.0源代码属于商业秘密的认定不正确。

 

  本案涉案技术信息的不属于商业秘密,本案的非公知性鉴定存在检索范围过小,不足以证明涉案源代码不具有公知性;同一性鉴定结论中62个源代码相同的不多仅是结论是SVN导出技术信息比对为16个相同,10个实质形同;尹某技术信息比对为25个相同,22个实质相同;周某技术信息比对为16个相同,9个实质相同;林某技术信息比对为12个相同,16个实质相同,只是少部分相同而已;价值性评估报告书中认定的研发时间及范围大大超出了本案涉案源代码的研发时间和数量。鉴于本案针对非公知性、同一性和价值性的鉴定都存在瑕疵,所以不足以认定本案涉案源代码为商业秘密。

 

(二)犯罪嫌疑人刘某、林某某、尹某、林某、周某并没有在明知或者应知威某某公司的涉案源代码属于商业秘密的情况下使用和披露该信息的行为,公安机关的认定不准确。

 

  本案犯罪嫌疑人刘某并不明知梓某某公司的支付平台研发过程中有人使用他人的技术信息,并且在公安机关搜查后及时召开会议修改程序,避免侵权行为的持续,给权利人造成更大的损失。足以证明其没有侵犯威某某公司权利的故意和行为。林某某从威某某公司离职时并没有本身没有盗窃原公司信息的行为,在梓某某公司期间也没有使用和披露原公司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的行为。尹某离职时公司并没有要求其删除信息,且其个人也认为自己编写的程序自己使用是没有问题的,而且其在梓某某公司使用时也只是参考部分并且做了修改,而且其也只是在梓某某公司内部使用并不存在披露的行为。林某在梓某某工作期间并未使用之前的源代码也没有明知,周某在威某某公司并未接触到涉案源代码,在梓某某公司工作期间也没有使用行为和披露行为。所以本案的犯罪嫌疑人均不足以认定有明知是商业秘密而盗窃、使用、披露的行为。

 

(三)本案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并未给威某某公司造成重大损失

 

  本案的犯罪嫌疑人的侵权行为也没有给权利人造成重大的损失。作为整个支付平台研发梓某某大部分的研发工作都是其研发团队自己做出的,只是有一小部分是参考威某某支付平台的。所以计算损失的方法应该是侵权的一小部分除以整个程序的研发成本,以计算大约为73303元,不足50万元。而按照侵权人的利润算的话也应该计算出梓某某公司因涉案源代码而获得的利润而不是公司全部利润。况且威某某公司的销售额和利润并没有因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受到不良的影响,公司的销售和利润指数都有很高的增长。所以,不应认定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三、主动出击、善作善为,推动案件发展迈向无罪

 

  长昊商业秘密律师黄雪芬律师提供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查询结果作为证据,证明威某某公司自主研发的“威某某支付平台软件”早在2015年8月25日就已公开发表,并于2016年4月6日取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级证书,威某某支付平台软件已不属于商业秘密的范畴;梓某某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证明在梓某某公司出具的非公知鉴定报告中认定2016年1月21日前威某某支付平台软件部分源代码不为公知,而2016年1月21日前梓某某公司并未有任何营业收入,也没有给威某某公司造成任何损失;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级证书,证明梓某某公司已自主研发了移动支付平台系统,并于2016年5月12日取得了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如威某某公司认为梓某某公司的移动支付平台系统部分源代码抄袭了其支付平台系统部分源代码,威某某公司可以申请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撤销,在撤销后追究梓某某公司的侵权责任,这属于民事侵权范畴,而不是刑事犯罪。

 

  人民检察官,紧握法律的利剑,检徽闪耀,不畏艰难,较量污秽与邪恶,捍卫公平和正义,三水大地可鉴,七彩日月作证。在经过我所商业秘密律师团队的仔细研究和讨论后形成了不予起诉意见书和取保候审申请意见书递交检察院,现在检察院已经将本案的犯罪嫌疑人全部取保候审。

 

  构建文化、塑造品牌,延伸行业发展新时代内涵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跳槽”、“炒老板鱿鱼”等词汇已彻底融入百姓生活,成为社会生活的一部分。人才的加速流动使得各种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的市场流转频率不断加快,这本身也是信息时代的一个重要特征,但同时在客观上也容易造成一些原本属于企业商业秘密的信息不当流入市场,并引发纠纷。本次案件的成功,坚定了长昊商业秘密律师团队以诚信、实力和质量获得业界的高度认可,坚持以客户为核心,“质量到位、服务一流”的经营理念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服务的决心。构建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所文化、塑造长昊商业秘密品牌,延伸律师行业发展新时代内涵。

 

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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