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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各大企业你们了解多少?

发布者:余谭生律师|时间:2018年03月23日|分类:公司法 |352人看过

商业秘密各大企业你们了解多少?

——长昊商业秘密律师

摘要:商业秘密是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实际的或潜在的经济价值或竞争优势,并经其所有人采取合理保密措施在一定期间不宜公开的技术信息,只有通过对商业秘密概念的理解,才能更好地保护好自己的商业秘密。

关键词:商业秘密、保密性、实用性、保密措施

一、商业秘密的范围

商业秘密的范围包括以物理的、化学的或其他形式的载体所表现的设计、工艺、数据、配方、诀窍等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包括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广告设计、电视节目设计等,信息包括生产管理方法和组织系统管理方法,如旅馆或车间的管理方法、库存管理方法、劳动组织方式、广告宣传最佳方法、职员诚聘战略或诀窍等。

由此可知, 作为法律保护的信息必须是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管理信息,并且这种信息必须具备秘密性、经济价值性、实用性,该信息的所有人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

二、秘密性

秘密性, 是商业秘密的本质特性, 是商业秘密区别于其他知识产权客体的显著标志。但商业秘密的秘密性不是绝对的, 而是相对的, 相对于非特定的多数人。商业秘密出于生产、销售等需要, 它必须被提供给一定范围的人群, 通常包括企业员工、合伙人或经销商等。工业领域中, 为公众所知的或常识性事实不能被某人称为自己的秘密。商品本身的特征标示出的彻底公开的事实也不能看作秘密。本质上说, 商业秘密仅仅在它被应用的特别领域为人所知, 不要求只有所有人知晓, 在不丧失对其保护的前提下, 所有人可以告知必须使用此秘密的雇员, 也可告知保证不公开此秘密的其他人。他人也可以独立地获知此秘密。如他人靠独立的发明掌握的工序或配方并一直保持其秘密性”。

那么, 在实践中如何判断一项商业秘密的秘密性呢我们认为应从两方面去判断, 一看是否具有主观保密性即商业秘密持有人应当意识到自己所掌握和使用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或贸易信息, 是尚未公知的, 并具有经济价值, 且采取了合理保密措施。二看是否具有客观秘密性, 即商业秘密在客观上没有被公众了解或没有进入公共领域。首先, 是否有绝对客观秘密性。如果商业秘密已经处于一种公众想要获取便可以通过合法途径获取的状态, 该商业秘密就丧失了客观秘密性, 而不论该商业秘密实际是否已为公众所了解, 以及了解该商业秘密的公众规模。如市场上出售含有技术秘密的产品将商业秘密刊登于公开发行的出版物上对商业秘密诉讼的公开审理以及对商业秘密使用没有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等, 都会导致商业秘密丧失客观秘密性。

其次, 看是否具有相对客观秘密性, 即以导致商业秘密公开的行为所造成的实际效果作为判断客观秘密性的标准。商业秘密作为具有经济价值的信息, 即它能够为其所有人带来实际的或潜在的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 这是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直接动因对于商业秘密所有人而言, 保持商业秘密的秘密性, 其直接目的是谋求经济上利益。但要成为商业秘密, 必须经过现实的使用, 没有付诸实施的单纯构想不能构成商业秘密。法院是不愿将单纯的构想作为财产权予以保护的。

三、实用性

商业秘密的实用性, 指商业秘密能够付诸商业或营业上的使用,并能产生较好经济效益和竞争优势。没有实用性不能称之为商业秘密。如抽象的概念和原理、原则,如果不能转化为具体的可以操作的方案, 是不能获得法律保护的。商业秘密可以立即付诸实施的实用性, 使之与一切政治秘密、个人隐私区别开来。

四、保密措施

商业秘密受法律保护的前提是秘密性, 而商业秘密所有人是否对其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是法律保护的关键。因此, 商业秘密的保密有一定的风险性,一旦保护措施不当被泄露,商业秘密就有被公知的可能。采取的保密措施稍有不慎泄露, 就判定丧失秘密性, 这对商业秘密的所有人也是不公平的。那么怎样认定商业秘密的所有人采取的保密措施是合理的?

关于商业秘密的合理保密措施,理论界和司法实践认为合理的保密措施只是在当时、当地条件下是合理的,绝对不能要求这种措施可以预防一切不可预测事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公字“关于商业秘密构成要件问题的答复”对“合理的保密措施”的解释是“只要权利人提出了保密要求,商业秘密权利人的职工或与商业秘密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他人知道或应该知道存在商业秘密,即为权利人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职工或他人就对权利人承担保密义务”。《商业秘密保护法送审稿》对保密措施的规定是“经权利人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本条所称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包括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采取保密技术,采用适当的设施和装置以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方法”。

专业处理商业秘密案件的律师邱戈龙认为,我国要求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不宜太高,只要权利人与其职员和交易方订立了保密协议, 建立了适当的保密制度和其他科学谨慎地管理方法即可。因为目前我国人们的法律意识淡漠, 管理方法落后,技术条件陈旧。采取严格保密措施认定,就会使商业秘密权利人蒙受巨大的财产损失,不利于我国的技术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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