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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中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风险与防范

发布者:余谭生律师|时间:2018年03月12日|分类:高新技术 |1265人看过

高新技术企业中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风险与防范

长昊商业秘密律师

 摘要:随着高新技术企业已逐渐成为现代市场竞争中的生力军,高新技术企业的商业秘密保护受到各国的高度重视。本文从高新技术企业中商业秘密保护的重要性出发,分析了高新技术企业中商业秘密保护存在的法律风险,并对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风险的防范提出了若干意见,我国的高新技术企业应依据自身特点采取适当的商业秘密保护策略。

关键词:高新技术、商业秘密、法律风险

一、高新技术企业中保护商业秘密的重要意义 

商业秘密是人类智力活动的成果,凝聚着生产经营者所付出的巨大智力投资。整个20世纪商业秘密经历了从不保护到保护、从粗疏的保护到越来越周密的保护、从范围狭窄的保护好范围宽泛的保护、从国内法保护到双边条约机制全球性公约保护的历程,各国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力度不断增大。各国之所以如此重视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主要基于以下几点理由。

1.保护高新技术企业商业秘密有利于鼓励技术创新

商业秘密是所有人通过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或通过长期的积累而获得的具有商业价值的秘密信息,而研发成果是高新技术企业商业秘密的重要组成部分。商业秘密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占据越来越重要的地位,法律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其实是对投资者、开发者的劳动成果的保护,以此鼓励高新技术企业投资于技术开发、研究发明。在市场竞争中,如果盗窃商业秘密行为普遍存在,企业都可以通过间谍手段轻易获得他人的研究成果,或挖走其他企业的雇员而获得先进的技术秘密,这样的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使权利人不仅在经济上受到了严重的损失,而且革新、创造、竞争的积极性也受到了极大的伤害。那么,就不会再有企业投入大量资本、花费时间从事研究发明、开发新产品。这最终将阻碍科学技术的发展,阻碍社会的进步。所以,只有加强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才能鼓励企业积极研究与开发新技术,最大限度的发挥出其推动科技进步、提高管理水平的作用。

2.保护高新技术企业商业秘密有利于保障竞争秩序

竞争是社会经济充满活力必不可少的因素。但经济竞争必须公平、正当,即竞争必须符合竞争规则。否则,整个社会经济秩序必遭破坏。高新技术企业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制度是保护公平合理的竞争秩序的重要制度。据《中国青年报》报道,由于一些高新技术企业为侵占其他企业的商业秘密,以“人才流动”为幌子挖其他高新技术企业的“墙角”,开展了一场“人才战”,造成了人才流动的混乱无序,给受害的高新技术企业带来无法估量的损失,严重地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德国、日本等国都在制定相关法律时增加了保护商业秘密的规定,目的在于禁止不正当竞争,维护竞争秩序。其他国家以侵权行为法或合同法,或者以专门的商业秘密法保护商业秘密,目的也是为了保护公平合理的竞争秩序。

3.保护高新技术企业商业秘密有利于维护商业道德

有序的社会经济活动不能缺少商业道德的规范,保护商业秘密对于维护商业道德具有重要意义。商业道德要求人们以自己的投资或者劳动获取利益,不容许不劳而获,非法摄取他人劳动成果。同时,商业道德还要求人们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互相信赖,诚实守信。早在古罗马时代,就已出现对商业秘密的保护规定与维护商业道德联系在一起的观念。例如奴隶所有人可以对以恶意引诱或强迫其奴隶泄露其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提起“奴隶诱惑之诉”。可见,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从过去到现在都意味着对商业道德的维护。在现代社会,高新技术企业迅猛发展,许多具有重要商业价值的信息,由于间谍技术的日益先进,泄露的危险性变的越来越大,因而强调诚实及善意从事商业交易就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

二、高新技术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风险

高新技术产业是知识经济的支柱,高新技术的特点使得高新技术产业与传统技术产业有根本性的不同。传统的知识产权制度,包括专利权、著作权和商标权制度,难以对高新技术实施有效保护。而高新技术企业中商业秘密作为无形财产,蕴含着巨大的经济价值,是企业核心竞争力和获利的基础。在我国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体制还不健全,高新技术企业的商业秘密保护存在诸多法律风险。

1.存在着对高新技术企业商业秘密范围认识不全面的法律风险

商业秘密主要包括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高新技术企业的商业秘密主要是技术秘密,近来有向经营秘密和管理秘密在内的多种形态不断扩大的趋势。但我国关于对技术秘密、经营秘密的范围规定不统一。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第2条第5款:“本规定所称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等信息。”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加强国有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的通知》第1条:“商业秘密主要是制作方法、技术、配方、数据、程序、客户名单、资源情报等其他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以及一些地方法规和有关部门文件均以列举的方式规定商业秘密的范围,难以取得一致意见。高新技术企业在保护自己利用某些独有的先进的信息或技术取得竞争优势时存在困难,商业秘密的范围不明确,导致企业无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为权利人连保护什么都无明确的法律可依据。结果导致保护的范围大造成保密成本的增加,保护的范围小造成商业秘密的泄露,权利人无法进行具体的保护,致使处于高新技术企业生命线地位的商业秘密处在被泄露的风险之中。

2.研发阶段高新技术企业商业秘密泄露的法律风险

高新技术开发呈明显的阶段性,即呈选题、开发试验、市场化、更新换代四个阶段。各阶段的成果属性不同,受到保护的可能性差别很大,对保护的要求也不相同。这一现象在技术开发的中间阶段表现得最为明显。因为中间成果介于基础研究与发展研究之间,其成果达不到实用性要求,无法运用专利法获得保护。就保护效力发生情况看,专利保护期限从申请日开始,而高新技术基础研究周期长,更新换代周期则短,例如生物药品方面,一种新药的研制大约需要8~10年。若依赖专利,至少从选题开始要到8年之后才可能受到保护,那么在研制过程中的关键技术,如配方、材料、工艺、药理分析、对比数据、动物实验报告等项目也无法受到专利法的保护。因此,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过程中的技术秘密、中间成果只能运用商业秘密保护。但是,由于高新技术企业从研发到运用阶段多、时间长、领域广泛,导致可能泄露的环节过多,而商业秘密的保护只决定于其保密性,一旦泄密,无法获得法律保护,因此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

3.申请专利权过程的高新技术企业商业秘密泄露的法律风险

申请专利必须公开技术决窍。一项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权后,权利人会获得一段很长时间的垄断权,但获得这种垄断权的代价是权利人必须将自己的技术作彻底的公开。我国专利申请审查制度,采取的是“早期公开,延迟审查”原则,技术发明人向专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之后,专利局会将该发明技术予以公开。公开标准是“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实用新型做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这样一来,技术已经公开,但是否可以获得专利权尚未确定。如果申请未获批准,此时技术已经公开无法进行商业秘密保护,申请人因此失去了竞争优势。如果申请获批准,权利人虽然拥有该项技术的垄断权,但是竞争对手也会摸清权利人的技术底细,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改进,研制出更先进的技术,竞争对手不仅节省研发成本而且重新获得竞争优势,导致原权利人商业秘密泄露的法律风险。

4.商业合作中以及国内外合作伙伴考察、参观过程中高新技术企业商业秘密泄露的法律风险

高新技术企业在运作过程中不可避免的要与客户、供应商、经销商、代理商以及其他类型的合作伙伴接触,由于“合作”的关系,他们也会了解相互的一些商业秘密,这就会成为“泄密”的一个风险区。在商业活动中,合作方经过一段时期往往会成为前合作企业最有竞争力的对手。究其原因,主要是在协作过程中,对方利用业务关系渐渐掌握合作方的商业秘密,一旦条件成熟,就踢开合作伙伴,自立门户。原合作方的商业秘密泄露,失去了竞争优势。此外,高新技术企业在接待参观、来访及实习过程中,来访高新技术企业在运作过程中不可避免的要与客户、供应商、经销商、代理商以及其他类型的合作伙伴接触,由于“合作”的关系,他们也会了解相互的一些商业秘密,这就会成为“泄密”的一个风险区。在商业活动中,合作方经过一段时期往往会成为前合作企业最有竞争力的对手。究其原因,主要是在协作过程中,对方利用业务关系渐渐掌握合作方的商业秘密,一旦条件成熟,就踢开合作伙伴,自立门户。原合作方的商业秘密泄露,失去了竞争优势。此外,高新技术企业在接待参观、来访及实习过程中,来访人员可能违反企业规定携带手机、相机等拍摄工具,记录生产过程造成商业秘密泄露的法律风险。

5.缔约前后高新技术企业商业秘密泄露的法律风险

高新技术企业往往拥有的是技术而非劳动,它的价值有赖于供应商和转包商的支持。在与供应商和转包商合作时,缔约前为达成合作的目的表达诚意,缔约的一方有可能以交换企业已掌握的高新技术为条件但是合同毕竟没有签订,另一方仍有选择的空间,对于最终没有达成合作结果的缔约,如果企业之前没有相关的防范措施就会造成商业秘密的泄露。这是善意的估计。还有一些缔约方,在与他方谈判时并没有与他人缔约的目的,可能就是假借磋商之名骗取其他高新技术企业的商业秘密达成自己取得竞争优势的目的,造成商业秘密泄露的一方失去竞争优势。如果缔约成功,双方成为了合作伙伴,在合作期间因为存在共同的利益而自觉保守商业秘密,但合作结束后,了解他方商业秘密的企业若不履行相关的合同义务或是双方关于合作后商业秘密的保护没有进行协议、规范,则将商业秘密披露给合作方的高新技术企业就存在缔约前后商业秘密泄露的法律风险。

6.员工流动中高新技术企业商业秘密泄露的法律风险

2002年8月深圳华新集团公司业务员发现辽宁佳木斯某公司生产的某项高新技术设备为华新公司首创研发的技术。深圳公司报案后,经公安部门调查王某等3人原在华新技术有限公司参加了该项技术的研发,其利用工作之便窃取了该项商业秘密后分别以出国读书等借口离开公司,汇集到天津成立另一家公司并从华新挖走20多名技术人员,自行使用该项技术。华新公司为此遭受巨大的损失。从这起典型的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看,高新技术企业的命运往往会维系在几个关键员工的身上,这种科技创新力量的过于集中,对高新技术产业公司是一个严重的威胁。如果这些员工离开企业而加入竞争者的行列,高新技术企业的商业秘密往往也就随之而去了,引入了带有其他高新技术企业技术秘密员工的企业从而获得了这些技术秘密为自己所用。由此可见,这些员工的流动造成了高新技术企业商业秘密泄露的法律风险。

7.高新技术企业内部保密制度不健全带来的法律风险

高新技术企业内部应当建立健全商业秘密保护的相关制度。如果企业内部没有保密制度或保密制度不健全,如:(1)内部职工保密意识不强,对商业秘密界定认识不足,疏忽大意导致商业秘密泄露;(2)内部职工可能利用了企业保密制度的漏洞将商业秘密泄露于竞争对手;(3)企业内部涉及商业秘密的部门或存放商业秘密的地方未设有监控系统和防盗系统则企业职工可能会放松保守商业秘密的自觉性,导致商业秘密泄露。因此,高新技术企业内部保密制度不健全也会带来商业秘密泄露的法律风险。

综上所述,目前我国高新技术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存在普遍的法律风险。由于商业秘密对高新技术企业至关重要,故企业在认识和了解这些法律风险的同时,更应关注如何加以防范。

三、防范高新技术企业商业秘密法律风险的措施

针对高新技术企业商业秘密保护中存在的诸多法律风险,从宏观层面出发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的防范措施。

1.强化高新技术企业保护商业秘密的意识

高新技术企业要有效保护自身商业秘密,实现其经济价值,首先要从主观上重视商业秘密及其保护措施。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高新技术企业间竞争的日益激烈,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意识到商业秘密的重要性,也积极采取了一些有效的保护措施,但从商业秘密保护的实际情况来看,保护商业秘密的意识还是不够充分。具体而言,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深化认识:(1)加强商业秘密的经济价值认识。只有认识到了商业秘密在市场经济中的实际和潜在价值,认识到了保护商业秘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才会从主观上引起重视。(2)认识到本企业商业秘密的存在,即那些给本企业带来巨大经济利益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可以使自身在同行业中处于竞争优势,企业领导人应该心中有数。(3)加强对掌握和了解本企业商业秘密人员的保密宣传意识。比如应告知内部知情人员,竞业限制义务是法定的强制性义务等。(4)加强对非法泄露或使用商业秘密的侵权行为的法律保护意识。(5)加强良好的商业道德意识,在保护好自身商业秘密的同时,尊重他人的商业秘密,以维护市场有序竞争。

2.完善高新技术企业保护商业秘密的管理体制

高新技术企业要建立良好的商业秘密保护体系,就应当制定内部保密规章制度。具体而言,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录用人才时把好关。人事部门在招聘时,应从多方面对申请人进行详细考察,查验其诚实度、道德水准、应聘的目的等。录用前可要求其签订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协议,如申请人不签字,企业可不予录用。(2)人员调离时把好关。在知情人员调出时,企业应当对泄密人员的保密义务、竞业禁止义务再次确认,并按规定程序办理流动手续。(3)对商业秘密文件资料的管理加强。限制接近商业秘密的人数。设定机密区域,禁止或限制进入该区域参观,禁止非有关人员入内。(4)提高技术监控手段。高新技术企业应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不断优化保密技术,提高技术防范能力。比如:加强防盗窃技术、防复制技术、防窃听技术等,形成一套严密的保密管理体制。此外,还需制定与此配套的一系列企业规章制度。比如商业秘密的分类,保密合同的签订和管理规定,商业秘密在受到侵权时的救济制度和办法等。制定制度后还要在实际中执行,这一点是非常重要的。所以,还要有监督的机构和制度予以保证。

3.制定专门的《商业秘密保护法》

我国《民法》《合同法》《劳动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刑法》等,都为企业利用法律手段防止商业秘密泄露提供了法律支持,高新技术企业技术秘密的泄密防范同样适用这些法律。但这些法律法规中,保护范围各不相同、可操作性较差、彼此缺乏协调与配合,为具体的操作带来诸多困难,难以切实的保护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很多学者提出更有效、更全面的保护商业秘密的措施是制定一部专门的《商业秘密保护法》,该法系统的规定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及构成要件、侵权救济、竞业禁止以及商业秘密诉讼程序等,填补现行商业秘密法律保护体系的漏洞。由于高新技术企业的特征,其商业秘密泄露给企业带来的风险比一般企业大,所以高新技术企业除了利用《商业秘密保护法》中的一般性条款保护商业秘密外,同时还可建议立法机关在制定该法时注重针对高新技术企业中商业秘密的保护规定一些特殊条款。比如:可规定禁令救济。虽然权衡到各方利益,对一般企业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未使用禁令救济,但高新技术企业的商业秘密经济价值大,有必要采取这种救济措施。从而使高新技术企业对商业秘密的保护获得更有效、更全面的法律支持。

4.强化行政执法措施

我国目前关于商业秘密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从数量方面来讲并不缺乏,但商业秘密保护的行政执法却不尽人意。究其原因,一是我国的各级政府认识不够,司法部门执法不严,人为因素干扰太多,地方保护主义在某些地方非常严重。当前应随着高新技术的发展不断完善商业秘密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将“违法必究、执法必严”的社会主义法制的要求贯彻到底。二是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5条和《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第7条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行政责任,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和罚款两种方式。我们认为这两条行政处罚措施较轻,不利于打击侵权行为,应予修改。我们认为应增加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措施,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的,应处以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修订的《刑法》规定了商业秘密罪,对侵犯商业秘密的严重行为给予了刑事打击,对于这种行为,工商行政机关却不能吊销行为人的营业执照。这在法律和行为规章未修改之前,吊销营业执照无法律依据,突显法律的滞后性。应增大经济处罚措施,不论对多么严重的侵权行为,最高只能处20万元的罚款,处罚力度太轻,应借鉴其它法律的方法经验,按侵权所获利润的1倍以上5倍以下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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