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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认定和探讨

发布者:余谭生律师|时间:2018年02月16日|分类:公司法 |389人看过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认定和探讨

长昊商业秘密律师


摘 要:随着我国加入WTO和国内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商业秘密侵权现象日益增多。如何界定商业秘密的内涵与范围,认定商业秘密侵权行为,在立法与司法、执法实践中更好地保护商业秘密,已成为各类市场主体普遍关注的问题。

关键词:商业秘密、内涵、范围、侵权认定、法律责任

一、商业秘密的概念及范围

1.商业秘密的内涵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和刑法第219条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这里的技术信息是指技术诀窍、配方、工艺流程、设计图纸和管理方法等,这里的经营信息是指经营决策、策略、客户名单和货源情况等。

1995年11月2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了《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对商业秘密作了进一步的具体规定和阐释。指出上述信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得;权利人采取的保密措施,是指包括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及采取其他合作的保密措施;技术和经营信息,是指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我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原国家科委在《关于办理科技活动中经济犯罪案件的信息》中,将“技术秘密”的范围规定为技术信息、计算机软件和其他非专利技术成果;将“经营秘密”界定为通常包括产销策略、管理方法、客户名单、供货渠道以及价格等。

2.商业秘密的范围

(1)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界定

按照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秘密的界定,其所涉及的领域应当理解为农林牧工商等一切生产和经营销售领域里的未公开的经营秘密和技术秘密。

第一,商业秘密与技术秘密范围不同。商业秘密范围较广泛,技术秘密只能包含技术方面的知识和内容;而商业秘密则不仅仅限于技术方面的内容。

第二,商业秘密与著作权范围不同。商业秘密所保护的是未公开的经营、技术方面的信息,而著作权法所保护的范围极其广泛,包括文学、科学、艺术领域内一切形式的作品。

第三,商业秘密权法与专利法保护的范围不同。商业秘密权法的范围要比专利法保护的范围宽泛一些,其保护的范围是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两个方面的内容,而专利法保护的只有技术方面的内容,即发明、实用新型与外观设计。凡专利法不保护的未公开的技术成果都由商业秘密权法保护。专利法不仅不保护未公开的技术成果,而且也根本不保护经营方面的信息。

(2)商业秘密的范围呈拓展趋势

在知识产权保护日益加强的趋势下,商业秘密保护的范围日益拓展,立法技术上也将外延式例举转向高度概括地提示内涵,如1979年美国的统一商业秘密法将商业秘密界定为“特定信息”,世贸组织的Trips协议将其范围的保护扩大为“未披露的信息”,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采取内涵式定义方法,界定为“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二、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及认定

1.侵犯商业秘密权的表现

(1)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规定,下列情况视为侵犯商业秘密权:

第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第二,披露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第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掌握的商业秘密;第四,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

(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规章的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中,还补充了两点禁止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第一,与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违反合同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第二,权利人的职工违反合同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认定

侵犯商业秘密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认定处理。权利人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查处侵权行为时,必须提供相应的证据。实行“谁主张谁举证”和“举证责任倒置”相结合的原则。

(1)权利人举证应该说明下列问题

第一,该商业秘密特定的客观表现形式,如记载在技术文件、软盘、光盘中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第二,侵权人生产的产品所采用的技术与其相同或相近似,侵权人所使用的经营信息与其具有一致性或相同性;第三,该商业秘密的合法来源以及对其占有、使用情况;第四,该商业秘密已采取了保密措施。因为如果权利人对其商业秘密不采取任何保密措施,任何人都比较容易知悉,那么这样的技术与经营信息也就不成其为商业秘密了;第五,该商业秘密具有利益性。包括既得利益与预期利益。

另外,人民法院应正确认定侵权主体的范围。因为商业秘密是无形财产,侵权主体往往不是单一的,且不易判断。这就要求人民法院审理这类案件时,应根据审理的情况,适时追加被告和确认侵权事实。

(2)被控人举证应证明的问题

被控告的侵权人如果否定侵权的存在,反驳权利人的请求,必须提供下列证据:

第一,该商业秘密系本人独立开发、研制而获取或使用而与商业秘密权利人相同或近似;第二,他人通过反向工程取得的商业秘密。反向工程是通过对合法渠道取得的产品进行研究的分析,从而逆推出研制的商业秘密的行为,其占有产品的前提是合法的,故属正当竞争行为;第三,该商业秘密是从其他合法权利人那里受让的或取得许可实施权的;第四,是由于商业秘密权利人的疏忽而取得的;第五,该商业秘密是第三人善意地从他人那里取得的;第六,商业秘密权利人的权利用尽。指商业秘密权利人在包含体现其商业秘密的产品出售后,对产品失去控制权,即权利人只能对其无形的秘密信息拥有所有权,而对有形的产品的市场流通无权限制,即使是包含在产品中的商业秘密不能被反向工程所取得,对于这种产品的进一步转销、分销,商业秘密权利人也无权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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