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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知识产权网络法律著作权反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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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损害赔偿额的方法

发布者:余谭生律师|时间:2018年01月22日|分类:人身损害 |487人看过

【发表人】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邱戈龙

【关键词】侵犯商业秘密、损害赔偿、认定

案件导读

侵害商业秘密纠纷诉讼中,原告最为关心的问题除了其主张的事实能否被法院所认同外,最重要的莫过于,自己最终能得到何种救济即被告会承担何种责任。以下由律师简析具体案件,展示实务中法院用以确定相关损害赔偿额的方法。

基本案情

被告何某原先在原告Y公司处任职。二者间订有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何某应当遵守Y公司规章制度,保守Y公司的商业秘密,不得利用商业秘密谋取不正当的经济利益。何某在原告公司工作期间,掌握了公司的大量宠物用品的生产图纸和客户资料。2006年2月20日,被告A公司聘用何某,对宠物用品进行开发和生产,何某以A公司的名义向Y公司的主要客户谢某及其他客户进行了业务联系。事后Y公司的客户向Y公司反映情况,此对Y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影响。原告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投诉,工商局于2006年6月13日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A公司的行为属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对A公司罚款10000元,并责令监督当事人将载有商业秘密的图及其他资料返还权利人。

法院判决

一、被告何某赔偿原告Y公司2万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

二、被告A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Y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4300元,由原告负担1935元,被告A公司、何某负担2365元。

律师意见

本案双方当事人的主要争议焦点之一是被告的行为被认定为侵犯商业秘密后,应承担的损失赔偿的数额。

关于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中,被告应承担的损失赔偿的数额的确定方法按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确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损害赔偿额,可以参照确定侵犯专利权的损害赔偿的方法的进行。

专业处理商业秘密案件的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律师邱戈龙指出,本案中由于当时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被告A公司利用何某提供的原告生产图纸、客户信息与原告的客户进行商业交易,被告A公司以此实际受益。而且因该案当时的受理法院认为何某发送相关信息至工商局查处的时间仅一月有余,所以其利用原告商业秘密对外进行宣传的时间十分短暂对原告造成的影响也较为有限。法院是基于被告的行为已侵犯了原告的商业秘密,客观上也使原告的客户对原告未能妥善保护秘密产生不信任,减少原告因销售产品而应获取的利润,酌情确定损失赔偿金额为2万元。

专业处理商业秘密案件的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律师邱戈龙认为,有关原告当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证明要求确认被告行为造成原告损失的主张。因以本案相关产品出口外销为主的企业生产利润的减少,与人民币与外汇间的汇率具有重要的影响;也因同行业竞争对手的增多也随之利润减少;更与企业自身的管理水平有直接的关系。而且该会计事务所证明中所反映的是原告公司2006年全年与2005年全年的利润水平对比情况,并不能真实客观体现被告方实施侵犯商业秘密时期的利润减少情况,原告以此作为损失计算依据并不客观。实际上,在本案的诉讼过程中,两被告便是以此对该损失依据提出的抗辩,且该主张也最终被本案受理法院所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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