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谭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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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知识产权网络法律著作权反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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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计算机软件被侵权的积极保护法

发布者:余谭生律师|时间:2018年01月17日|分类:侵权 |343人看过

【发表人】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邱戈龙、陈键城

【关键词】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犯著作权罪

【案例来源】(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259

【导读】

前文已由律师为我们解决了什么是计算机软件的问题。从此处起,我们正式进入正题,由律师为我们说说为防止我们自主开发的计算机软件被他人擅自复制、使用,甚至于侵害我们自己的权利,我们可采取哪些法律手段保护我们的软件。此处先介绍一下,在国际中最为广泛使用的著作权保护法。

【基本案情】

20131228日,国家版权局对名称为“JG灯控程序”的软件予以著作权登记,著作权人为原告MJ公司。

原告MJ公司发现被告谢某在未经原告MJ公司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大规模制造、许诺销售、销售侵犯原告MJ公司计算机版权的舞台灯光控制器产品。原告于20141029日对被告的行为采取了公正证据保全。

被告谢某确认被诉侵权产品所使用的软件与涉案软件相同,但表示其使用涉案软件获得了软件共同著作权人林某的许可,不构成侵权。

林某(MJ公司发起人之一,后退股)出庭作证表示,涉案软件由其与王某(MJ公司发起人之一,后退股)共同开发,因不知道原告MJ公司进行版权登记而未提出诉讼;在20149月份口头许可被告谢某使用涉案软件。

【法院判决】

一、被告谢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复制、发行等侵犯原告广州市MJ舞台灯光设备有限公司享有的“JG灯控程序”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行为,并销毁库存软件复制品;

二、被告谢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广州市MJ舞台灯光设备有限公司包括维权合理开支在内的经济损失人民币8万元;

三、驳回原告广州市MJ舞台灯光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00元,由被告谢某负担。

【评析】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软件著作权律师邱戈龙、陈键城认为:

本案中,原告MJ公司对 “JG灯控程序”申请著作权保护的做法就是积极地采取著作权保护方法。

根据著作权保护的基本原则,即创意/表达二分法原则,著作权保护的是创意的表达,而不保护创业本身。如果创意被以某种有形的形式表达,那么这种表达受到著作权保护并且不可复制,但该创意本身可以由他人自由使用(受有关商业秘密保护的相关法律约束)。程序作为一种创意的表达、一种技术作品,用著作权法保护顺理成章。通过著作权途径保护软件,在国际上成为主流。多数国家都承认计算机软件是著作权以上的作品。

然而,由于著作权保护仅限于软件作者创意的“表达”,不能延及到软件所蕴含的“创意”,所以,其他人完全可以自由利用这种“创意”,并可以在此基础上设计出新程序从而得到著作权保护。另外,著作权并不排斥他人独立完成的相同或相似的作品。

虽然著作权保护存在缺陷,但是,它也有其独特的优势,如:取得保护方便,花费少,不需要履行手续,而且有相当长的保护期限(50年)等。尤其是在软件保护国际化方面,优势更为明显。由于各国普遍建立起著作权制度,并有众多国家参加了《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若以一旦软件区的著作权保护,软件的国际保护也容易实现。

笔者注:此处两位专业律师已为大家简要分析了为什么可以对软件采取著作权保护,以及对软件采取著作权保护法所存在的固有利弊。下一文,他们将为我们继续介绍另一种对保护力度更大的软件法律保护方法——专利保护法。其正好弥补了著作权保护的不足。

(更多案例解读敬请关注邱戈龙尖端知识产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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