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人】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邱戈龙、黄雪芬
【关键词】软件著作权、复制权
【案例来源】(2012)深福法知民初字第1100号
(2013)深中法知民终字第550号
【导读】
现今大多数网吧的电脑上都必然装有多数流行的游戏软件,或者有其他相关平台。但是网吧经营者在向用户提供游戏服务时要注意相关的软件授权问题。不然就会如同本案被告一般,被控游戏软件的著作权人控诉侵权。
【基本案情】
原告YSTT电子科技公司经“FS幻想3”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HL公司的授权,依法取得“FS幻想3”在中国大陆地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复制发行权等著作权及相关权利。原告拥有对“FS幻想3”计算机软件所涉及的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以自己名义进行维权的权利。2010年9月,原告发现被告XNX网吧未经许可,以营利为目的擅自在其经营的网吧向其用户提供“FS幻想3”的游戏服务。
被告XNX网吧为被告XNX公司开办的已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原告以两被告行为侵犯了其就涉案计算机软件的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将两被告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一审判决:
一、被告XNX网吧应立即删除其网吧计算机系统中涉案游戏软件;
二、被告XNX网吧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YSTT电子科技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共计3000元;
三、被告XNX网吧的资产不足以清偿上述债务时,被告XNX公司对被告XNX网吧上述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YSTT电子科技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本案中,原告在中国大陆地区独家享有涉案计算机软件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复制发行权等著作权及相关权利。其在本案中明确主张保护的是其就涉案计算机软件的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本文仅先对被告的行为是否侵犯了原告对涉案计算机软件享有的复制权展开讨论。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软件著作权律师邱戈龙、黄雪芬认为:
本案中,根据涉案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登记证书记载,涉案计算机软件的首次发表日期为2004年11月12日。该计算机软件公开发表后,被告有条件接触该作品。
原告在起诉前,曾向北京市某公证处申请对被告行为证据保全公证。而根据公证书记载的事实,以及该公证书所附光盘有关“FS幻想Ⅲ”的游戏运行页面显示的画面截屏内容与原告主张权利的“FS幻想Ⅲ”游戏相关界面内容一致,且两者均显示同样的版权标识。而游戏界面是相应计算机程序运行的结果,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被告XNX网吧未能向法庭提供运行上述截图的源程序,根据“实质性相似+接触”的判断准则,被告应对此依法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综合上述因素,可以认定被控侵权的游戏软件与原告主张权利的计算机软件为同一作品。http://www.ichatok.com/
软件的复制是指把软件从某一特定空间(此处可以是有形的磁盘载体等空间,也可以是无形的网络空间)转载在有形物(如计算机的只读储存器ROM,硬盘等)上的行为。
据公证书证据保全的内容,被告XNX网吧的用户可以通过点击电脑“游戏中心”图标,并在进入的页面上点击“单机游戏”使相应的计算机软件得以运行,运行过程中出现了“下载存档”的选择项,可以认定被告XNX网吧局域网的服务器或电脑上存储了被控侵权计算机软件,使网吧用户能够获取该项计算机程序运行的结果即相关游戏页面。
综上所言,被告未经许可对涉案软件“FS幻想Ⅲ”进行了软件复制行为,且并非源于“合理使用”的目的而是用于网吧的营利性使用。被告XNX网吧的行为确构成了对原告享有的涉案计算机软件的复制权的侵犯。http://www.ichatok.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