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谭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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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知识产权网络法律著作权反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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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被侵权,损失数额达五十万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

发布者:余谭生律师|时间:2017年03月23日|分类:知识产权 |238人看过

【导读】实践中,很多企业对自己的商业秘密已经采取了相应的保密措施,但还是被员工频频泄密。此时企业经营者必须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实践中企业维护权益的途径可以分为行政、民事和刑事。企业可以根据侵权的不同程度和遭受损失的大小,来选择适当的法律途径解决与员工的商业秘密纠纷。

【基本案情】

   KK公司成立于1999年5月主要从事矿山运输机械设备的开发、制造、销售。公司研制开发的矿山架空乘人索道(俗称猴车)畅销全国各大、中型煤矿,是全国最大的矿山架空乘人索道生产企业。公司制定了保密制度,与能接触公司商业秘密的职工签订了保密协议,在协议中明确公司商业秘密的范围,并发放保密费。

   被告人李某2006年7月至2008年12月,2009年2月到2010年7月在KK公司从事机械技术员工作,熟悉掌握KK公司矿山用架空乘人装置的各项技术。被告人朱某2008年在KK公司从事销售工作。被告人李某还与KK公司签订《商业秘密保护和竞业禁止协议》,协议明确约定了商业秘密的范围及离职后三年内不得到生产经营相同产品的竞争行业和企业任职。

被告人李某违反KK公司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其所掌握的由KK公司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被告朱某明知李某KK公司签订了保密协议,有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而要求其披露商业秘密,并获取该商业秘密,给权利人KK公司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检察院以两被告人侵犯商业秘密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一、被告人李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二、被告人朱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律师点评】专业处理商业秘密纠纷案件的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律师邱戈龙、王美霞认为:企业面对员工频频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如何运用法律手段维权?

企业以采取的商业秘密保护措施和《商业秘密保护合同》为依据,依法追究侵权者的法律责任。
追究侵权者的民事责任。员工发生侵犯企业商业秘密的行为后,若未造成特别严重的后果,权利人可以选择要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权利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损害赔偿。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二追究行政责任。商业秘密权利人在已采取商业秘密保护措施和符合商业秘密条件的情况下,认为其商业秘密受到侵害,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查处侵权行为;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责令侵权人停止违法行为,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侵权物品可以作如下处理:责令并监督侵权人将载有商业秘密的图纸、软件及其有关资料返还权利人;监督侵权人销毁使用权利人商业秘密生产的、流失市场将会造成商业秘密公开的产品。但权利人同意收购、销售等其他处理方式的除外。
  对侵权人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继续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视为新的违法行为,从重予以处罚。
追究刑事责任。商业秘密权利人在已采取商业秘密保护措施的情况下,认为其商业秘密受到侵害并造成重大损失的,向公安机关申请,要求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侦查后,认为侵权人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对侵权人追究刑事责任的,由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

本案中,被告人李某违反商业秘密权利人KK公司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其所掌握的由KK公司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被告朱某明知李某KK公司签订了保密协议,有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而要求其披露商业秘密,并获取该商业秘密,给权利人KK公司造成特别严重后果,两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了刑法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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