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谭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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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知识产权网络法律著作权反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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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你可能不知道计算机软件侵权原告可以这样取证

发布者:余谭生律师|时间:2016年12月21日|分类:侵权 |3763人看过

【导读】原告向法院起诉被告实施侵犯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并请求损害赔偿,须根据法律的规定承担相应的举证证明责任。但计算机软件侵权行为的隐蔽性和复杂性以及其容易被复制和更改,不仅很难获取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的证据,且如果证据存在一点瑕疵可能不被法院所认可。在有关软件侵权案件中,取证可有采取公证购买的方式获取!

【基本案情】原告奥托恩姆公司系MDaemon系列收费软件的软件著作权人,其通过系统命令监测到,被告麦格茂公司未经许可在使用奥托恩姆公司于2010年发布的MDaemon11.0.3软件行为属于对奥托恩姆公司的著作权的侵权。在证明被告侵犯其软件著作权时,其通过委托上海国惠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向上海市徐汇公证处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在公证处公证人员在场的情况下,对如何在电脑上操作发现被告实施侵权行为的过程进行录像和截屏,由公证处出具了(2013)沪徐证经字第338号公证书。

【案件焦点】被告是否有使用涉案MDaemon11.0.3软件的行为?

【法院判决】法院经过审理查明,判决如下:一、麦格茂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停止侵害奥托恩姆公司对计算机软件MDaemon11.0.3享有的著作权;二、麦格茂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奥托恩姆公司经济损失30,000元、合理费用5,000元,共计35,000元。

【律师点评】专业处理软件著作权侵权案件的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的律师邱戈龙、王美霞认为:通过公证获取和固定证据是指通过向公证机构申请公证对证据予以保全。使得证据可以作为证据在法庭上使用。其作用是确定证据取得的合法性,证明证据没有被修改。在计算机软件侵权纠纷案件中,为了证明被告的侵权行为,就需要知道被告使用了原告的软件,通过运用计算机知识在计算机上输入一系列命令操作,查询出被告使用原告软件的记录。由于计算机数据的易更改性和易删除性,在法庭上出具的文件证明往往会被被告所否认。所以这些操作及结果需要一个具有中立性和权威性的组织或人员来证明其真实合法。即通过向公证机构申请公证对证据予以保全。使得证据可以作为证据在法庭上使用。

依据计算机知识,在本地计算机上使用Telnet命令可以对远程计算机服务器使用软件的情况进行探测,此系通常的计算机远程查询技术手段。一般情况下,运用Telnet命令登录远程计算机服务器进行探测,如果反馈页面显示了某邮件服务器软件的名称,则该目标主机安装使用了该软件的盖然性程度很高。本案中,原告奥托恩姆公司通过向上海市徐汇公证处申请公证保全,对使用Telnet命令获取被告有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权的软件的查询过程进行记录,使得被告侵权的事实证据加以固定和具备法律效力。加上被告无法提出相反证据,最终法院对于被告的侵权行为予以了认定。保全证据公证在计算机软件侵权案件中得到广泛运用,在法庭审理中,占据着重要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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