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商业秘密刑事犯罪被判处刑罚一般为有期徒刑和并处罚金,法院根据犯罪人造成受害人损害数额、犯罪人的主观过错或在共同犯罪中的的作用等因素在法定刑内自由裁量。那么,在离职员工离职新成立公司进行侵权的一系列商业秘密案件中,作为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刑罚判处一般是几年呢?
【基本案情】被告朱某、张某、乔某、原是受害单位T公司的员工,分别从事机械装配、售后服务、质量检验等工作。后陆续离职,成立A公司,主要经营印刷机整体装配销售等与受害单位一致。被告朱某担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某从事机械装配,乔某负责售后服务工作。因A公司用于生产制造TOF商用票据轮转印刷机的图纸为侵犯受害单位商业秘密的行为,检察院以上述被告侵犯商业秘密罪为由起诉至法院。
【案件焦点】起诉书认定的给被害单位造成276万余元的损失金额是否过高?计算依据是否不恰当?
【法院判决】法院经过审理查明,判决如下:一、被告单位A公司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百四十万元。二、被告人朱某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三、被告人张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律师点评】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应当以侵犯商业秘密判处三年以下尤其图形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想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造成特别严重后果”应当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首先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定罪量刑以造成损失数额认定,对于共同犯罪,以共同造成的损失数额进行认定。其次,按照各自的主观过错、在整个案件中的作用大小以及认罪态度等在法定刑里面进行自由裁量。
本案中,因被告人朱某某系被告单位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三名被告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生产销售机械设备所获的非法利益均归入被告单位A公司,故被告单位A公司构成单位犯罪,应依法判处罚金。被告单位及四名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朱某某系被告单位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张某某、乔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均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单位A公司及被告人朱某某、张某某、乔某某、庄某某均能主动投案,并作如实供述,系自首,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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