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谭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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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知识产权网络法律著作权反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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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商标权侵权还是不正当竞争?

发布者:余谭生律师|时间:2016年12月07日|分类:经济仲裁 |657人看过

【导读】商标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在涉及有关假冒仿冒商标行为时存在重合之处,导致现实生活中存在适用法律上的疑难。也有人说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作为商标法的兜底法规,即有些行为无法通过商标法保护的,可以选择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因此很多商标侵权案件中总是带上不正当竞争。本文将结合一个案例对二者进行一个分析区别。

【基本案情】原告兰某、杭州小拇指汽车维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并于2011年取得“小拇指”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服务项目(第35类):连锁店的经营管理等。被告天津小拇指公司、天津华商公司分别成立于成立于2008年10月和1992年11月,二者法定代表人系同一人,即田某。经营范围为汽车配件、玻璃等。原告发现两被告在从事汽车维修及通过网站进行招商加盟过程中,多处使用小拇指图标识,且存在单独或突出使用小拇指的情形,遂以上述两被告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起诉至法院。

【案件焦点】两被告是否侵害了杭州小拇指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天津小拇指公司是否构成对杭州小拇指公司的不正当竞争?

【法院判决】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认定两被告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行为以及不正当竞争,判决二被告立即听孩子侵害第6573881号和第6573882号小拇指文字注册商标的行为并赔偿损失人民币50000元。

【律师点评】本案两被告在从事汽车维修及通过网站进行招商加盟过程中,多处使用了小拇指图标识,且存在单独或突出使用小拇指情形,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足以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二被告与杭州小拇指公司之间存在特定联系。因此二被告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禁止经营者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以损害竞争对手。本案原告与被告属于竞争关系,同时法院在认定被告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时考虑了以下几个要件:其一杭州小拇指公司的企业字号是否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其二被告登记使用小拇指字号是否具有主观上的恶意,即是否存在“搭便车”及攀附他人商誉的意图;其三被告使用小拇指字号是否足以造成市场混淆;最终根据相关事实认定被告天津小拇指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


《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在涉及有关商标的侵权问题上存在一些重合,如假冒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使用注册商标等。二者如何区分?从一些商标及不正当竞争案例中,可以看出法院在适用上有以下两种形式,一种是行为既构成商标侵权又构成不正当竞争的,适用商标侵权。一种是按照特殊法条的规定适用,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大局若干意见问题的意见》规定,企业名称与在先注册商标导致的权利冲突,突出企业字号与他人在线注册商标过程冲突的,按照商标侵权处理。为突出使用而足以引起市场混淆的,按照不正当竞争行为处理。往往突出使用商标都会容易造成混淆,因此该法条实际上是优先适用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


法院在选择适用时,需要考虑商标法着重保护商标权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而不正当竞争法着重维护社会秩序,以及注重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的如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因此不正当竞争更注重行为人是否存在恶意,即“搭便车”以及损害对方利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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