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谭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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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知识产权网络法律著作权反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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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签订竞业限制合同保护商业秘密

发布者:余谭生律师|时间:2015年11月11日|分类:合同纠纷 |871人看过

竞业限制合同是发达国家的雇主约束以前雇员,使其不为某种特定行为所采用的一种合同,现在在我国有大量应用的趋势。

竞业限制( restraint of trade),指对经营、受雇(劳动)等行为进行的限制,受到这种限制的经营者、雇员等不从事特定竞争行为。

竞业限制义务分为两种,一种是法定,适用于不分具体情况,一定要夏制竞业的场合,如公司董事、经理的竞业限制义务;另一种是约定,适用于必须区分具体情况,由当事人约定限制竞业的场合。

产生约定竞业限制义务的情况,不限于商业秘密,其他情况例如经营者之间发生的企业及其商誉的整体出售、购买;经营者曾对劳动者进行过较重要的培训等也可能产生约定竞业限制义务。经营者(雇主)存在商业秘密,与劳动者(雇员)约定离职后不从事相竞争业务,是产生约定竞业限制义务的重要来源。

为保护商业秘密,雇主与离职雇员之间可签订保密合同,在特别情况下可签订竞业限制合同。竞业限制合同产生的必要性在于:(1)雇主有商业秘密存在,而非一般的保密信息存在;(2)虽然可以签订保密合同,但是雇员再就业,并且向新雇主披露有关商业秘密,原来雇主无法知道;(3)离职雇员、新雇主使用、允许他人使用、披露商业秘密的行为,从其产品、服务、行为中,无法察觉。

解决上述问题单靠法律规定是不够的,单靠保密合同约定还是不足,这就导致企业在保密合同之外,再与离职职工签订商业秘密竞业限制合同,谋求彻底保护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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