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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将已离职公司的技术秘密带出并生产相同产品是否侵犯原公司的商业秘密?

发布者:余谭生律师|时间:2023年02月11日|分类:劳动纠纷 |190人看过


商业秘密|将已离职公司的技术秘密带出并生产相同产品是否侵犯原公司的商业秘密?

 

作者:邱戈龙、谢富裕律师

 

【导读】如果某公司有一项生产工艺技术信息生产商品利润颇丰,甲作为该公司主要产品经理负责接触该技术信息,后甲从该公司离职,自己创办一家企业,那么甲是否可以利用原公司的生产工艺技术信息在自己创办的公司生产与之相同的产品并进行销售?

 

【正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那么,在什么情况下,技术信息可以被鉴定为商业秘密?如何利用会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的犯罪?今天我们就带着这样一个问题,来看实务案例分析。

【基本案情】

2001年10月,日本牛尾的子公司香港牛尾公司在广州成立牛尾电机厂,主要生产“水银投影灯芯”产品。2005年6月至2012年8月,被告人皮某某利用担任牛尾电机厂制造部、品质部经理等职务便利,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该厂“水银投影灯芯”的生产工艺技术信息。2015年,皮某某离职后成立莱拓浦公司,生产、销售与牛尾电机厂“水银投影灯芯”相同的产品。2020年12月8日,公安机关在莱拓浦公司查获灯芯成品、半成品、生产设备等,现场扣押皮某某的手提电脑、硬盘中存有大量与牛尾电机厂“水银投影灯芯”的各项关键生产工艺信息相同或实质相同的技术信息。经审计,2015年4月至2020年3月间,香港牛尾向日本牛尾支付相关产品的委托费共计1.4亿余元;牛尾电机厂支付给广州牛尾业务费用共计3600余万元,相关产品的技术指导费共计1900余万元;2017年1月至2019年12月,莱拓浦公司销售同类型产品429737个,按该公司销售毛利计,侵权产品毛利共7400余万元。

【法院观点】

一、关于牛尾电机厂所主张的技术秘密点是否属于商业秘密。牛尾电机厂生产工艺信息为技术秘密,并且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司法鉴定所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 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做出鉴定,支持牛尾电机厂所提的生产工艺信息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鉴定方式及过程并无不妥。

、关于牛尾电机厂对商业秘密是否采取相关保密措施。牛尾电机厂雇员管理手册明确规定不得泄露厂内文件资料,不得以各种方式侵犯商业秘密,并提及未经同意,掌握商业秘密的雇员在解除劳动合同后两年内不得生产同类产品。相关证人证言证实,牛尾电机厂有采取相关的保密措施,且会定期对员工进行保密培训在牛尾电机厂上班期间无法接触到灯芯的核心生产技术

、关于广东诚安信会计事务所出具的两份审计报告的合法性及合规性审查。从形式上审查,两份审计意见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五条关于权利人因被侵权造成的损失的认定方法,并无不妥。

、关于皮某某是否合法取得相关技术信息。相关证人证言证实公司的技术问题均由皮某某负责。公安机关在手提电脑、硬盘提取的牛尾电机厂的技术资料,鉴定意见证实不为公众所知悉的关键生产工艺技术信息相同或实质相同的技术信息,且该手提电脑、硬盘中存有大量与牛尾电机厂生产工艺文件相同或相关联的文件

故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某某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造成特别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办案心得】

面对这例疑点重重的案件,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的邱戈龙、谢富裕两位商业秘密专业维权律师接手此重任,他们运用娴熟的专业技能、周密的法律思维和严谨的处案态度调查、分析此案,竭尽所能得维护当事人利益。

两位律师认为这个案件的关键在于商业秘密的认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是企业的财产权利,它关乎企业的竞争力,对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有的甚至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生存。商业秘密具有秘密性、保密性、实用性。

秘密性,这是商业秘密的核心特征,也是认定商业秘密的难点和争议的焦点。法律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即指商业秘密的秘密性,是指权利人所主张的商业秘密未进入“公有领域”,非“公知信息”或“公知技术”。秘密性是商业秘密与专利技术、公知技术相区别的最显著特征,也是商业秘密维系其经济价值和法律保护的前提条件。一项为公众所知、可以轻易取得的信息,无法籍此享有优势,法律亦无需给予保护;一项已经公开的秘密,会使其拥有人失去在竞争中的优势,同样也就不再需要法律保护。

实用性是指商业秘密的客观有用性,即通过运用商业秘密可以为所有人创造出经济上的价值,具有确定的实用性,是实现商业秘密价值性的必然要求。一项商业秘密必须能够用于制造或者使用才能为其持有人带来经济利益。正由于商业秘密的实用性,谁只要掌握了商业秘密,谁就必然可以将之用于实践,所以在人才流动中商业秘密的侵权才变得如此容易和广泛。

商业秘密的保密性是指商业秘密经权利人采取了一定的保密措施,从而使一般人不易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该要件强调的权利人的保密行为,而不是保密的结果。之所以有此规定,盖因法律鼓励为权利而斗争者,不应保护权利上之睡眠者。保密性的客观存在,使得竞争对手在正常情况下通过公开渠道难以直接获悉该信息。

 

【结语】

感谢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不为舆论所干扰、不惧恶语相威胁,以公平正义的法律人精神,明察秋毫、秉公执法,还原案件事实,判处史上最大罚金!俨然彰显了优秀行政执法人员的本色,值得每一位法律人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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