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人】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邱戈龙、林娇韵
【关键词】金属材料 商业秘密
【案号】(2004)太知民初第00021号(文书详情参照中国裁判文书网)
【导读】多个员工跳槽到同行公司,技术人员将任职期间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用在新公司并生产为产品销售完毕。老东家将离职员工和侵权公司一同告上法庭,其他没有侵权而又卷入是非的员工应在诉讼中运用那些抗辩策略?
【基本案情】利里达尔线材(太仓)有限公司离职员工等四人和侵权公司被告上法庭。首先,原告方所主张的商业秘密属于非公知信息,且对此采取严密的保密措施。审判焦点就落在了五个被告的行为是否都属于侵权?五被告中除了将原告所有的商业秘密生产出产品销售完毕的太仓易冠利公司和在电脑找出记录有商业秘密的周超成立侵权之外,其他三被告均不成立侵权。
【法律识别】“接触”这个行为在商业秘密诉讼中尤为重要,“接触”是侵权成立的必须条件,前提条件。盗窃、胁迫、利诱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都可以称之为“接触”,权利主张人在诉讼中应该证明被告有接触了其商业秘密。雇佣关系中的“接触”是绝大多数侵犯商业秘密 案件中存在的,由于商业秘密案件中要求权利主张人对其主张的商业秘密采取一定的保密措施,所以采用窃听电话、盗窃的等手段还是比较少见的。在一定程度上来讲,如果侵权手段越特殊,相关信息具备秘密性的可能性越大,也就是说被认定为商业秘密的几率将会大大增加,相关的案例就有挪赛夫商业秘密案。一般原告应该在诉讼中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被告有接触掌握上述商业秘密的机会。当然,在立案阶段法院会对证据要求相对较低,只要求有证据线索即可。然而在雇佣关系中“接触”的案件,原告是否只需要证明与被告之间的雇佣关系即可?答案当然是否定,一旦进入诉讼程序,原告除了证明与被告的雇佣关系之外还必须证明被告的职务、工作范围、职权是否涉及相关商业秘密或者做以被告的工作级别是否能够接触到相关商业秘密。我们必须清楚一个误区:并不是所有在公司里面工作的任何人员都能够接触到公司的商业秘密,例如一般的勤杂人员根本就不能接触到公司的商业秘密。对于一些专业性十分强的商业秘密,一般的行政人员或者销售人员也不太可能能够接触到公司的技术秘密。
附:广东长昊律所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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