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谭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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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知识产权网络法律著作权反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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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的分类

发布者:余谭生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劳动纠纷 |1186人看过

商业秘密可以分为两大类 即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1、技术信息:是指符合商业秘密定义的非专利技术。2、经营信息: 是指符合商业秘密定义的有关经营管理方面的方法、经验和策略。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第3款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由此可知,商业秘密包括两大类: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一、 技术信息

商业秘密中的技术信息 :是指符合商业秘密定义的非专利技术。例如:1 技术方案;2 工程设计;3 技术水平;4 技术潜力;5 新技术前景预测;6 替代技术的预测;7 专利动向、新技术影响的预测等; 8 设计资料;9 制造方法;10 电路设计;11 产品配方;12 工艺配方;13 工艺流程;14 制作方法;15 试验结果和试验记录;16 技术指标;17 图纸;18 样品样机;19 模型模具;20 操作手册;21 技术文档;22 数据库;23 计算机程序等;24 涉及商业秘密的业务函电。

二、 经营信息

商业秘密中的经营信息:是 指符合商业秘密定义的有关经营管理方面的方法、经验和策略。例如:1 经营战略;2 产品的市场占有情况及市场策略;3 产品的社会购买力情况;4 产品的区域性分布情况;5 产品长期的、中期的、短期的发展方向和趋势;6 定价政策;7 劳动报酬;8 产销策略;9 营销计划;10 流通渠道和机构等;11 管理诀窍;12 客户名单; 13 采购资料;14 进货渠道;15 不公开的财务资源;16 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 17 需要保护的第三方商业秘密。

法律规定商业秘密必须满足:秘密性、价值性、实用性和保密性。上述信息要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商业秘密,还必须满足上述法律规定的商业秘密四构成要件,否则就得不到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调整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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