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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要素与著作权保护范围

发布者:余谭生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知识产权 |1004人看过

一、作品存量要素与著作权保护范围

作品作为一个系统,由各种要素构成,作品总是与符号世界中的其他知识资源之间存在着源流关系。从来源上看,作品中的要素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存量要素,另一种是增量要素。其中,存量要素是移入到作品中的既存的知识要素,增量要素是作者在作品中增添的知识要素。作品就是一种包含着存量要素和增量要素的有机系统。存量要素不受特定作品著作权的保护,这意味着:

首先,要将存量要素的公共知识排除出保护范围。在公共知识被纳入到作品之后,社会公众必须使用被纳入作品中的存量要素,否则必然会面临知识资源被知识产权人到处分割、缩减的情况,后续创作、研究也就无从谈起,势必影响人类的文化繁荣。因此,存量要素中的公共知识部分不受保护。比如,我国古典文学名著《红楼梦》、《三国演义》、《水浒传》等作品中的人物形象、情节等要素已经完全进入公共领域,任何人可以自由利用,

其次,存量要素中的非公共知识部分也需要被排除出特定作品的保护范围。比如,甲创作的A作品中的增量要素在乙创作的B作品中是作为存量要素而存在的,如果丙在C作品中擅自利用了B作品中这部分存量要素。在这种情况下,丙侵犯了甲对A作品享有的著作权,但没有侵犯乙对B作品的著作权。如果甲乙为同一人,丙的行为侵犯了甲对A作品的著作权,但没有侵犯甲对B作品的著作权。毕竟,作为一种排他性支配权,著作权只是基于特定的作品而产生。再如,如果甲创作的A作品发表于B杂志上,乙将该作品收入C文集中。在这种情况下,乙侵犯了甲对A作品享有的著作权,但没有侵犯B杂志社的著作权,因为B杂志社享有对B杂志的著作权,但A作品属于B杂志中的存量要素,不属于B杂志著作权的保护范围,除非A作品的著作权业已转移给B杂志社。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存量要素,既包括各种既存的知识,也包括曾经失落掉,但为人们所重构的知识。比如,孙膑兵法大概在唐代以前就散失了,后世甚至怀疑孙武与孙膑是否同为一人,他们各自是否都有兵书留世,诸如此类问题争论了一千多年。 1972年2月,山东临沂银雀山一号汉墓出土了竹简本的《孙膑兵法》,这使失传已久的古书得以重见天日。由于时代久远,竹简上面很多字脱落。对重构的部分也属于存量要素,不具有著作权。

二、作品增量要素与著作权保护范围

增量要素是作者在作品中增添的知识要素,既可能表现为符号元素之独特组合和结构安排,如绘画布局、色彩调和韵律结合、文字排序等等,也可能包括新颖的情节、戏剧剧情、意境、意象等,包括新思想、新观点、新风格、新信息以及新的艺术形象。在排除了存量要素以后,人们往往将著作权的保护范围直接限定为增量要素部分,德国学者乌玛认为,著作之个人性,不仅为权利保护之关键,而且为划定保护范围之标准,构成著作之原质。所谓著作之个人性,其实就是作品独创性的部分,就是作品中的增量要素。戈斯汀也认为:“著作权的保护范围仅仅是作者在作品中增加的那部分,也就是作品独创性的部分。”其实,并非所有的增量要素均属于著作权的保护范围。这就需要对增量要素进行具体分析,确定哪些增量要素应当并且可能受到著作权的保障,而未受到保护的增量要素同样也属于公共知识的范畴。换句话说,增量要素中也包括公共知识和非公共知识两个部分。

存量要素、增量要素的区分仅仅是针对单个作品而言的,这种区分因而具有相对性。也就是说,在这个作品中作为增量要素的部分,在形成其他作品时,往往是作为存量要素而存在的。那么,在对作品授予著作权或者确定保护范围时,就作为存量要素进行考量,但它们本身却是原先那个作品中的增量要素。因此,离开具体的作品区分增量要素和存量要素实际上没有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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