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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知识产权网络法律著作权反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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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著作权的认定蓝港在线公司与于某侵犯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发布者:余谭生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知识产权 |829人看过

在信息化时代,软件开发能力是国家竞争力的重要标志,也是企业保持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法宝,世界各国普遍立法保护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在我国的审判实践中,侵犯软件著作权的认定也一直是一个难点和热点问题。

在司法实践中,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的认定模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实质性相似+接触+排除合理解释法;2,思想、表达二分法;3,“抽象-过滤-比较”三步判断法。在我国主要采用实质性相似+接触+排除合理解释法。

基本案情:

原告蓝港在线公司是《王者之剑》软件的著作权人。被告人于某曾担任蓝港公司的程序员,并参与过该软件的部分研发工作。于某辞职后,到被告九合天下公司供职负责游戏开发。随后,蓝港在线公司发现在九合天下公司运营的手机游戏《巨龙之怒》(又名《斗龙传》)中复制、修改了其《王者之剑》软件及源代码,并将修改后的源代码生成目标代码作为客户端程序进行公开的网络传播等。经法院审理认定:1,根据对比鉴定结果,两公司计算机软件部分源程序存在对应关系,而九合天下公司未能就该大量相同之处给出合理解释;2,结合于某等原蓝港在线公司软件技术人员接触过《王者之剑》软件代码,可以认定九合天下公司在编写《巨龙之怒》软件时将《王者之剑》软件内容作为自己的内容,并以自己的名义予以发表,已构成对蓝港在线公司计算机软件的抄袭,构成对其著作权的侵犯。

专业处理软件著作权案件的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的首席法务官邱戈龙认为:我国司法界在认定计算机软件是否侵权主要所采用的是“实质性相似+接触+排除合理解释法“进行的。该原则的主要优点是能够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其是在计算机软件版权纠纷的处理中得到普通使用的一种软件侵权认定方法。实质性相似加接触分析法的应用,首先要求对原被告双方的软件进行分析,一般可按照先文字成份,后非文字成份的顺序进行。如果两个软件相似,那么只要再认定被告接触过原告软件的行为成立,则侵权即可认定。即:表达相同(或实质相似)+接触对方作品=侵犯版权。此时,若被告对双方软件的相似部分不能做出合理解释,即可认定侵权行为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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