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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知识产权网络法律著作权反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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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著作权罪-微博著作权的侵权判定与保护

发布者:余谭生律师|时间:2021年12月27日|分类:知识产权 |201人看过


侵犯著作权罪-微博著作权的侵权判定与保护

 

 

来源:长昊商业秘密律师(侵犯著作权/侵犯著作权罪/著作权保护/软件著作权罪诉讼律师)

 

摘要微博作为一种社会化的媒体,通过互联网分享、传播及交流用户关系信息,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日益显著。随着微博文化的发展,随之而来的是微博著作权侵权纠纷,如何在新兴媒体发展的潮流中,弥补原始著作权制度的失效,着力保护新型文化载体的著作权,是我们需要关注并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微博;网络著作权;侵权判定

 

一、微博享有著作权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以各种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具体形式有: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作品、戏曲作品、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图形作品、模型作品、计算机软件等。”

由此可以看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作品有独创性;(2)作品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3)作品内容有关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一条微博是否享有著作权,则看其是否具有著作权法上作品的这些特性。微博是以140字的短微博、不限字数的长微博、图片、音乐、视频等多元形式结合所表现出来的,而微博的内容则多种多样、不胜枚举,总体上看,微博上的内容是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的。因此,微博是否受著作权法的保护最主要的是其是否具有独创性和可复制性。

 

从独创性来看,独创性是指一件作品的完成应当是作者自己的选择、取舍、安排、设计、综合、描述的结果,既不是依已有的形式复制出来,也不是依既定的程式或者程序推演而来。独创性即包括独立性和创作性。观之微博,个人在微博上记录生活、发表评论;政府在微博发布信息,提供服务;企业在微博上发布广告、推销产品。

这些内容,无论文字的多少,只要是用户独立创作出的,不是剽窃或复制他人的,且用户依靠原创要素的组合传达出自己的设想或构思,体现作者的特有风格和鲜明个性,即满足了独创性的要求。但独创性仅仅指作品的表现形式,并不指代作品的思想、信息。而通过微博发布的时事新闻,则属于单纯的事实消息,不具有独创性。从可复制性来看,即作品是否能以某种形式或载体再现。而微博正是通过转发来实现其高效能的传播性和其价值的分享性。

微博内容可以被转发的事实就已经证明了微博具有可复制性。由此可知,一条微博是否享有著作权最重要的因素在于其是否具有独创性。当然除所需具备的这三个特性外,微博内容还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不得违反公序良俗,给他人的权益造成损害。

 

二、微博著作权侵权的判定

 

(一)微博著作权侵权的类型

《著作权法》对作品享有著作权的规定包括著作财产权和著作人身权两部分。而对于微博作品来说,微博著作权侵权即指侵犯微博著作权人享有的微博著作权人身权、财产权和邻接权。依据微博作品的特征和侵犯的具体权能划分,包括对微博发表权、署名权、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微博著作权侵权的类型,依照侵权行为方式划分,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1.上传行为

未经著作权人的允许将传统媒介上的作品上传到微博上公开,将这种上传行为定性为侵权行为,是因为将原来非数字化的作品数字化。作者对其作品享有著作权的范围不仅仅在传统载体上,也扩展到数字空间。无论以何种形式将作品数字化,都不具有独创性,只是作品的表现形式和传播方式发生了变化,著作权还是归原作品的作者所有。

 

2.转载行为

即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将网络作品在微博上转载,虽然在微博上有转发这一功能,转发的同时保留了作者名称和作品原貌,这有利于对微博作品的保护。但微博上存在不少将其他网络平台上的作品转载过来,未经过其他网络平台用户的许可,且不注明出处和作者,侵犯了著作权人的署名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

 

3.下载行为

指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将网络作品下载并使用的侵权行为。网络作品下载具体可以分为对数字式作品和数字化作品下载的两种情况,无论哪种作品形式的下载,侵权人如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下载微博作品后刊登在传统媒体上或者用于非法出版、传播等,都构成微博著作权的侵权行为。

 

(二)微博著作权侵权行为构成要件

网络技术的进步使得微博作品得以发展,微博作为一种新兴的著作权载体,著作权法和侵权责任法并未对微博著作权侵权行为进行规定,因而,需要结合微博著作权侵权行为的特殊性对其构成要件进行分析。

 

1.微博著作权侵权行为具有违法性

微博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违法性,即未经微博作品的作者同意,个人或商业组织在没有授权的情形下对作品进行商业营利性使用或者个人宣传行为,或者相关主体在对作品进行引用时未注明原作者信息。

 

2.微博著作权侵权行为与微博作者遭受的损害之间存在因果联系

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存在着直接和间接之分。未经作者许可非法使用微博作品,使得著作权人的权利受到损害,这种是直接因果关系。而对于该行为具有审查义务的网络运营商或出版社及杂志社,未对其协助发表的侵权作品进行知识产权方面的审查,则是间接因果关系。在微博著作权侵权情形中,需要结合微博侵权行为的特殊性来判断因果联系,由于微博的转发功能使其具有开发性和共享性,只要微博著作权侵权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可。

 

(三)微博著作权侵权归责原则分析

微博著作权侵权一种新的侵权类型,存在于网络环境中,侵权主体多元,侵权行为方式特殊,依照一般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无疑会限制网络作品的发展。微博著作权侵权的归责原则应设立在传统侵权归责原则的基础上,根据微博侵权行为的特殊情况加以区别。

首先,网络用户侵犯微博著作权的行为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网络用户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网络用户使用微博的经常性行为包括浏览、发布、转发、评论、回复等。浏览行为按照国际上的普遍做法,只要不与作品的正常使用相冲突,不会对作者的合法权益造成不合理的损害,用户就不承担责任。而网络用户在微博平台上的发布、转发、评论、回复行为,若未经著作权人同意,直接使用或复制他人的作品,主观上存在侵犯他人著作权的故意,对侵权者应适用过错责任。采用过错责任可以有效保障权利人的合法利益。

其次,网络服务提供商对于网络用户的侵权行为应承担过错责任。对于网络接入服务提供商来说,如果被侵权者向其告知有相关侵权行为发生时,明知却不采取阻止措施,应作为间接侵权者与直接侵权者共同承担侵权责任;如果其故意对传输中的信息进行修改、删除,使传输的信息发生错误或丢失,网络接入服务提供商应对其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承担过错责任。

最后,网站经营者和网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对相关行为承担无过错责任。网站经营者对于其公司雇员实施的侵权行为承担无过错的替代责任,网站的管理员对微博著作权有侵权行为,网站经营者也应对此承担无过错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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