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定金合同是从合同,是从法律关系,从属于主债权。支付定金的一方同时是主合同的债务人,不像保证,保证人是第三人,抵押人、出质人也可以是第三人。
2. 主合同无效的,定金合同也无效,依据《担保法》第5条,当事人可以特约主合同无效时,定金合同仍有效。但起草或审查定金合同时,对此点仍应从严把握,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3. 定金合同可以是一份单独的合同书,也可以表现为主合同书中的条款。
4. 交付定金的一方是主合同的后履行义务人,收受定金的一方是主合同的先履行义务人。但是,立约定金中,先在合同上签字盖章的一方可能交付定金。
5. 定金一般是担保非金钱之债的履行;定金也可以担保金钱之债的履行,但实务上罕见。。担保金钱之债,常是押金。
6. 定金本身是货币之债。但定金的交付不一定是交现金,划款(间接交付)也可以。
7. 设计定金合同时,要有“定金”的字样,避免与保证金、押金、预付款等混淆,以预付款等名义而约定适用定金罚则的,应当认定为是定金。
8. 所有的定金都是违约定金,在违约定金之下具体分为立约定金、成约定金、解约定金、证约定金。定金的具体性质在合同中一般并不注明。证约定金一般是针对口头合同,在书面合同中,如果注明立约定金、成约定金或解约定金,有助于减少争议。
9. 定金是双方担保,不要以格式条款的形式写成单方面担保。因为,发生争议时,要依照《合同法》第41条的规定,作不利于格式条款提供人的解释。
10. 定金一般不适用于持续性给付,而适用于一次性给付。
11. 定金不能超过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可按预付款处理。审查合同时见当事人写多了,可建议缩减至20%以下。双方当事人都愿意多交定金,比如执意约定为标的额的30%,应当向当事人说明厉害。一方违约后,可自动按30%履行。
12. 定金是不充分担保,因此定金不适用于反担保。
13. 定金是不充分担保,因而还要考虑与违约金、赔偿金的协调。对同意违约行为,如果既约定交付定金,又约定违约金(约定的赔偿金属于违约金),则将来存在“二选一”的问题。可以特约定金与违约金并用,但一定要表述清楚。定金与赔偿金可以并用,但该赔偿金是法定赔偿金,如果对赔偿金事先做出约定,那该赔偿金实际上是违约金,即约定赔偿金是违约金,也要二选一。
14. 对两个以上违约行为,可以分别约定定金和违约金。它们并不冲突。例如,对不交付租赁物导致合同解除,可约定定金,半路毁约可约定违约金。
15. 定金不适用与延迟履行,因迟延履行而解除合同,合同履行义务终止时,可适用定金罚则。
16. 定金不适用于瑕疵履行,因瑕疵履行而解除合同,合同履行义务终止时,可使用定金罚则。
17. 定金适用于不履行。适用定金罚则后,就免除了继续履行的义务。如果约定适用定金罚则后,还须继续履行,那么,这种“定金”实质上是违约金。定金不能调整,违约金可以调整。
18. 为了计算简便,为了简化法律关系,定金是不计算利息的有时候定金的数额过大,当时可以特约利息。对利息的特别约定当然是允许的。
文章节选自【隋彭生:《律师民法业务思维》,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