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们国家的离婚夫妻大部分还是经由民政局协议离婚,在签署离婚协议时,出于种种因素,例如民政局所出示的格式性的离婚协议过于简单粗略,或者离婚时过于意气用事,对于财产分割欠缺考虑,草率地签订了离婚协议,或者因为法律知识的欠缺,不知哪些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导致离婚后才发现还有财产未予分割。离婚协议是否就如一些普通民事合同一样是“一锤子买卖”,签完就不能再主张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了呢?对于那些“粗线条”的离婚当事人,是不是就真的不能再吃“后悔药”了呢?
答案为:不是。
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8条规定,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那么,有些当事人会问,我都离婚很长时间了才知道那是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对于这种未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的再分割有没有时间限制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并未对这个问题有明确规定,但从法理上看,夫妻共同财产如果离婚时未分割,仍是处于共有状态。而要求对共有财产进行分割是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的。因此,原则上,离婚后如果确有尚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需要分割,是可以随时向法院提起分割的。
文章节选自【杨晓林,贾明军:《离婚有方》法律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