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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途中遭男子调戏 追赶时不慎摔伤该如何维权

发布者:赵洪律师|时间:2019年08月10日|分类:人身损害 |413人看过

上班途中遭男子调戏 追赶时不慎摔伤该如何维权

——事件——

上班途中遭骚扰 女子骑车追赶不慎摔伤

邢台郑女士骑自行车上班途中,由于出门较早路上人非常少,在等红绿灯时,本在其身后的王某某上前与之并行,并言语挑逗调戏郑女士,伸手触碰郑女士的身体,然后在十字路口拐弯处加速骑车想要离开。

郑女士不甘受到这样的侮辱,骑车紧追,不慎被一块石头绊倒,导致鼻骨骨折,脸上多处外伤,在附近医院进行了住院治疗。

一个月后郑女士伤愈出院,但脸上依然可以看到明显的疤痕,20多岁的她一想到此就觉得受到了巨大打击。

她想咨询律师,能否要求王某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后续医疗费及精神损害赔偿费等费用。

——解析——

男子行为已经构成猥亵 女子可依法要求赔偿

针对郑女士的咨询,赵洪律师做出了如下解答。

首先,王某某对郑女士进行言语挑逗,并且伸手触摸身体,已经构成猥亵,触犯法律。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若王某某的行为情节严重,则有可能触犯刑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式强制猥亵他人或侮辱妇女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其次,郑女士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在骑车紧追王某某过程中,被石头绊倒,因为本案是由王某某有过错为前提,郑女士造成的损失理应由王某某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20多岁的郑女士虽伤愈出院但脸上依然可以看到明显的疤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因此,郑女士也可以依法向侵权人王某某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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