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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与宁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赵洪律师|时间:2017年04月05日|分类:合同纠纷 |787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2015年6月7日,赵某某(甲方)与宁某某(乙方)签订《房屋租赁协议》约定:“一、甲方现将位于石家庄市某处一楼门面房一间100㎡,每年租费96000元及二楼住房一间出租给乙方,租赁期限自2015年6月15日至2016年6月14日。…三、乙方须于每个季度15日前交纳房租,逾期交将付甲方每日违约金千分之十,第一次房租于2015年6月15日前交纳。…六、…租赁期间乙方与其他租房户共同承租下水道清理费用,如楼下出现自来水人为跑水现象,须向甲方支付下水道清理费用贰佰元。七、租赁期内,双方不得违约,如乙方违约,无权要求甲方返还剩余租金。(政府行为造成乙方不得使用或房子拆除,不算违约,双方互不赔偿),房租到期,甲方优先租赁。房租价格随行就市。”2015年12月份,宁某某搬离租住赵某某的房屋,租金支付到了2015年12月15日。宁某某声称自己在2015年12月初便告知赵某某自己在这个季度期满后便不再租赁门面房,赵某某认为双方在电话里曾确认过若乙方不再租赁门面房需提前三个月告知甲方,否则乙方不能擅自解除合同。双方因租赁期间的各种费用及租金损失发生争议,赵某某将宁某某诉至法院。经法院审理,判决宁某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赵某某电费1040元,水道清理费400元,一个月的租金损失8000元,共计9440元。

        法院判词要点:一、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均应按约履行义务。二、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主张的事实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律师点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在日常的经济生活中经常出现,不管是为了居住租赁他人的房屋,还是为了生产经营租赁了他人的门店厂房,总之现在房屋租赁类的民事纠纷现在还是很多的。这个案子中主要涉及到了房屋租赁人租赁了他人的商铺,房屋租赁人打算解除合同时却没有履行正常的交接手续,给商铺出租人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失。虽然房屋租赁人主张事先告知了商铺出租人,自己打算在某个确定的日子不再继续租赁商铺,但其不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致使自己在法庭上使自己处于一个举证不能的位置。其实很多的房屋租赁行为绝大多数还是有一个房屋租赁合同约束的,毕竟普通的房屋租赁行为也不太复杂,在各大文书模板网站上也能找到合同模板。我在这里想提醒大家的是:大家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以后,一定要严格的按照合同履行,否则在无法履行出现了违约行为时,自己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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